最高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样 大法庭引爆法官反弹

司法院草拟二阶制大法庭制度,引爆最高法法官反弹。

记者苏位荣台北报导

最高法院的判决见解常出现初一十五不一样,司法院为确保最高法院的法律适用一致,修正法院组织法,未来在最高法院增设大法庭,对争议案件统一法律见解,但引爆最高法院法官反弹,法官们直指司法院草拟的「二阶制」大法庭制度,将会剥夺法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总统英文为兑现司法改革,日前提到最高法院「将来会有一套大法庭制度」,立法院本周四即将审议大法庭制度,司法界预期,目前朝野对此制没有什么反对声浪,大法庭制度可望成为蔡英文第一个拿得出来的司政策;然而,这个制度却在最高法院吵翻天。

最高法院法官黄瑞华投书媒体批判大法庭制度,她表示,大法庭作出的法律见解,「并不是法律」,审理个案合议庭要认定事实,最后却不能依照自己的见解判决、只能依照大法庭的法律见解判决,这种做法等于剥夺法官的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权力。目前最高法院对于重大法律争议案件,若不同合议庭的见解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廻异,会召开民刑庭会议作成决议判例来统一法律见解,但因为民刑庭会议决议常常是慢如郎中,招致下级审法官及民众不满,认为最高法院太老大。

司法院因而草拟「二阶制」大法庭制度,也就是在最高法院设置民刑事大法庭,审理个案的合议庭评议后,若是认为所持的法律见解与其他合议庭不同,见解歧异,可将案件移请大法庭,由大法庭就个案涉及的法律争议作出见解,原来审理个案的合议庭必须受拘束,在认定事实后,依照大法庭的见解及适用法律判决。

简单的说,大法庭的见解等同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和民刑庭会议决议。黄瑞华指出,大法庭制度早在民国101年就由司法院提出,但当时提出的是「一阶制」大法庭,也就是审理个案的合议庭若认为见解与其他庭冲突,案件移到大法庭审理,判决书也是由大法庭撰写,不像现在司法院所提的「二阶制」大法庭,竟然在大法庭作出法律见解后,案件再移回给原来的合议庭写判决书,而宪法赋予法官的职务是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现在案件移回原来的合议庭,合议庭只能依大法庭见解判,不能依自己的见解写判决,等于是剥夺宪法赋予法官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权力。依照司法院的设计,未来最高法院将增设民事和刑事大法庭,由11名法官组成,审判长是最高法院院长或其指定的庭长,10名法官包括统一见解的受命法官、及由法官会议选出的9名法官代表

有法官指出,司法一向保守,庭长对法官有年终评核权及案件终结决定权,可以预期各庭法官票选大法庭法官代表的结果,将是各庭长当选,由当选庭长们组成的大法庭,而庭长又多是最高法院院长向司法院建议人选大家担忧未来院长和庭长从只能决定行政,不能干预审判事项的行政机关(庭长会议),摇身一变成为关键性法律的解释机关。因此,最高法院的法官才会如此反弹「二阶制」大法庭制度,希望立法院修法时,能关注到问题的征结。

司法院则表示,大法庭法官的产生方式是依据法官法第24条规定,由最高法院法官会议采无记名投票遴选产生,不会有侵害审判独立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