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12月5日
主题: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
主讲人:李光辉(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12月5日下午就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准确判断国际形势新变化、深刻把握国内改革发展新要求,以更加积极有为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的主动、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李光辉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安排这个内容,目的是分析我们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探讨我国加快实施这个战略的思路。
习近平强调,要准确把握经济全球化新趋势和我国对外开放新要求。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导致落后,这已为世界和我国发展实践所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乘势而上,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高水平的开放格局正在形成。
习近平指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安排一直是驱动经济全球化向前发展的两个轮子。现在,全球贸易体系正经历自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最大的一轮重构。我国是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和坚定支持者,也是重要建设者和主要受益者。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妥善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加需要扩大对外开放。“机者如神,难遇易失。”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努力在经济全球化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
习近平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发挥自由贸易区对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好帮助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
习近平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顶层设计、谋划大棋局,既要谋子更要谋势,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建自由贸易区,使我国与沿线国家合作更加紧密、往来更加便利、利益更加融合。要努力扩大数量、更要讲质量,大胆探索、与时俱进,积极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新议题谈判。要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防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努力排除风险因素,加强先行先试、科学求证,加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筑牢安全网。要继续练好内功、办好自己事,加快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习近平强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提高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完善对外投资体制和政策,激发企业对外投资潜力,勇于并善于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要加快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外贸发展空间,积极扩大进口。要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我国和世界的发展,把我国对外开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新华社北京2014年12月6日电)
专家学者观点摘要
李光辉: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总体思路与对策建议
【编者按】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光辉等在《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10期上发表了《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总体思路与对策建议》一文。文章结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指出要加快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进一步深化自由贸易区合作,构建互联互通网络,协同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的经济一体化。文章共分三部分,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未来一段时期,要进一步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的经济一体化,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用足用好优惠条款
自由贸易协定是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保障和建设基础。随着自由贸易区各项协议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更需要用足、用好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条款,以帮助企业和民众获得切实的经济收益。加强对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影响的跟踪研究,对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进行提前预警和应对,对自由贸易协定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及其经验予以借鉴和推广,使已签的自由贸易协定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需求。
加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务门户网站、中国—东盟中心网站、中国—东盟博览会网站等自由贸易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自由贸易协定的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扩大覆盖面。继续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采用讲座、培训、各地区巡讲、视频宣讲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使企业能以最便捷的方式了解协定内容和实际操作程序。
不断简化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的申领程序,提高签证效率,为企业创造更为便利的原产地证书申领和核准环境,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政策得到更好落实。加强与东盟成员国海关和签证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尽快实现电子联网核查,形成进口国海关与出口方签证机构之间原产地核查的畅通渠道,以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证书利用率。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质检交流与合作,积极落实《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贸易协议〉中纳入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的议定书》,尽量减少双方经贸往来中的贸易壁垒,提高自由贸易区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调整双边产业结构,促进贸易均衡发展
目前,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的产业结构较为相似,尤其是在很多劳动力密集的产业上竞争仍然非常激烈。从贸易商品结构来看,东盟许多国家与中国的出口都集中在机电、矿产品、化工产品等领域,在拓展欧美、日本、韩国等外部发展空间上,东盟许多国家与中国存在较强的竞争和替代性。从具体国别来看,中国与东盟进出口贸易以老成员国为主,对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存在大额贸易顺差的现象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此,亟需采取措施,调整优化双边贸易结构,以促进贸易均衡、良性发展。
通过产业结构的相互调整来实现贸易结构的优化,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与中国当前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对东盟国家投资,与东盟国家形成错位竞争,实现互利共赢。对于存在互补优势的产业,如能源资源类产业是一些东盟国家的重要外汇来源,而中国正处于能源资源消费旺盛期,可通过进口或是与这些国家合作进行资源开发,既缓解中国的资源压力,也缓解与部分东盟国家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对于存在竞争压力的产业,如在纺织、轻工、机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一些与东盟存在竞争的农产品领域,可利用中国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契机,将部分中国需要调整的产业转移到东盟国家进行生产;同时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相关产业的技术含量,实现产业升级,并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上的地位,争取与东盟国家在这些产业层次上拉开一定距离,将与东盟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互补。此外,还应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争取在新兴产业上取得竞争优势,实现与东盟的错位竞争。
鼓励东盟企业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品交易中心等各种贸易促进平台,加强产品宣传与推广,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挖掘中西部地区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潜力,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与当前中国正在推动的西部大开发、推进沿边开放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战略相结合,根据各省区的特点,有序推进与东盟国家的经贸推介活动,促进各省区与东盟发展互补性贸易。
(三)扩大对东盟投资,促进区域经济融合
东盟10国差异性很大,应结合各国特点和其经济发展规划,与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产业投资与合作政策,发展不同层次的互补分工,以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各国的经济融合度,促进区域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挥家电、机械、纺织、轻工、电子通讯等行业的比较优势,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办厂,特别是加大对东盟新成员国的投资力度。加强与东盟国家在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农业、森林、渔业和旅游等领域的开发合作。
加强对东盟投资的资金支持力度。东盟国家普遍缺乏资金,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很难在银行获得贷款,应在东盟各国增设金融机构,为中国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利用好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和150亿美元的信贷支持,支持区域基础设施、能源资源和信息通信等领域的投资合作项目。
为企业提供对东盟国家投资、贸易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政府和商业中介网站的建设,利用好中国驻东盟各国经商处的桥梁和平台作用,及时将东盟各国的有关招商项目、投资环境介绍及政策导向等资料对外公布展示。在目前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的基础上,提供时效性、服务性更强的针对东盟国家的具体行业投资资讯与动态,减少企业盲目投资。同时,企业也应做好开拓东盟市场的前期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各国有关投资环境、市场结构、贸易法规、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情况。
与东盟各国相关机构加强合作与磋商,为企业消除投资障碍与壁垒,改善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环境。虽然中国与东盟签署了《投资协定》,为两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但东盟10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投资环境、政策法规都有很大
差异,赴东盟投资还面临种种障碍和壁垒,需要政府层面予以协商,推动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
(四)推进次区域合作,拓展合作新领域
继续加强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框架下的合作,推动落实《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新10年战略框架》,并将新10年战略框架的落实与各国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继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互通合作,加快推进区域交通走廊和互联互通建设。务实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尽快制订《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路线图》并提交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和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在基础设施建设、港口与物流、贸易投资便利化、农业、旅游、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产业合作等优先领域开展合作,先行启动一批项目,推动合作取得实质成效。
继续支持东盟东部增长区合作,积极落实《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经济合作框架》,加强农业、交通、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自然资源、旅游及中小企业等东盟东部增长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合作;通过直接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经济技术合作开展资源开发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向东盟东部增长区计划和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
推动在与越南、缅甸毗邻边境地区建设一些特殊经济区域,将地区优势资源集中起来,促进商品及人员的流通,并形成示范和带动作用,以发展与毗邻国家的经贸往来。如根据各方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中越、中缅、中老边境口岸及周边地区为核心,以口岸经济贸易园区为基础,在边境地区共同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完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在区内实行更加自由便利的贸易、投资及物流政策,利用双方的互补优势开展各项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繁荣。
(五)加强宣传与交流,提高合作向心力
产业竞争和领海主权纠纷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中国与东盟各国深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步伐。需进一步与东盟各国增强沟通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化解自由贸易区建设所面临的各种阻力,逐步消除东盟各国的疑虑,提高合作向心力,以使各项协议得以顺利落实。
通过中央电视台海外频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东南亚地区广播中心以及东盟国家主要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对东盟国家加强宣传与交流,内容可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动态、具体实施规则、建设成绩和对各国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中国对东盟国家的经济、外交、安全政策,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友好往来等方面。
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媒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继续通过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加强各国政策的沟通与对话。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记者和媒体从业人员的交流,加强在新闻网络、电影电视节目、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发挥省级及地方政府在对东盟宣传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与东盟国家地方政府进行交流与合作,扩大对东盟宣传的受众。加强中国与东盟青年和公务员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举办中国—东盟民间友好组织大会及系列活动,做好民间友好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六)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完善细化协定内容
虽然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已经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但仍需不断健全合作体制机制,完善和细化有关协议,加强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研究与探讨,以促进自由贸易区迈向更高水平一体化。
目前,在自由贸易区层面,中国与东盟已经建立了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的多层次合作机制。201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正式提出建立常设性的机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以取代临时性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谈判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自由贸易区各项协议的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将通过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定期向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进行汇报。应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在推动自由贸易区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增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附属机构(包括特设机构,如委员会、工作组等),授予其处理具体议题的职责,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自由贸易区各项协议的实施的职能,尤其是能够及时跟踪自由贸易区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通过磋商,友好、建设性地及时予以解决。
在自由贸易区之外,中国与东盟也建立了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中国—东盟科技部长会议、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中国—东盟卫生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文化部长会议、中国—东盟新闻部长会议等多种合作机制,同时,中国各省市与东盟各国地方省份也建立了相应的合作机制,如中国云南—老挝北部合作机制等,应对这些合作机制予以统筹协调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国—东盟合作的深入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分步谈判的方式,逐步达成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针对当前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一揽子的全面协定的现状,要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结合RCEP的谈判进程,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投资协议、争端解决、知识产权、经济技术合作、透明度、竞争等有关协议,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各国经贸发展的长远需求和企业的现实需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