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凯: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编者按】本文节选自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作的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共分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当前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重点工作,本书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做好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2020年建成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宏伟目标,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要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意义重大。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科学论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顶层设计需要科学论证、广纳民智。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加快形成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行顶层设计,我们将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整体设计、统筹城乡、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二)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全覆盖。2020年我国人口预计达到14.3亿人,为实现“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并开始实施以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优化政策、加强宣传、严格执法、提升服务、逐人逐户登记确认等措施,力争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数在2017年达到9亿人,到2020年达到10亿人左右,将覆盖率由目前的80%提高到95%。同时,巩固全民医保成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本覆盖职业群体。
(三)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中央部署,有关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已经拟订了改革方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四)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一规范制度和政策。职工养老保险要在完善省级统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筹资与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基金的互济性和抗风险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金省级统一管理,化解基金管理分散化的风险。全面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探索省级统筹,缩小地区间、人群间政策差别。
(五)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筹资和投资渠道。一是建立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社会保险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和提高缴费基数获得较高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增加政府补贴等措施,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和长缴费。二是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物价变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延伸到待遇调整政策之中。基本医疗保险要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深入推进付费方式改革,使医疗费用实现合理可控的增长。三是综合考虑人力资源供需、教育水平、人均预期寿命、基金收支等因素,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四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做大做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五是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六是加快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发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推动商业保险发展,减轻基本社会保障的压力。
(六)加快完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加强城乡低保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衔接,完善低保标准确定和调整办法,实现城乡低保资金统筹使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统筹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大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力度,研究建立慈善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七)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强化监督和经办管理。按照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逐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序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各项医疗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安全监督制度,形成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基金安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做好跨地区、跨制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等工作。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推进各项社保统一征收管理,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精确管理和便捷服务,切实为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八)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和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我们将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执法手段,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和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律落到实处。
李立国:托底线救急难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
【编者按】 201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如何把《通知》落到实处,真正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既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也是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学习时报》记者专访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李立国重点讲述了临时救助制度的意义、特点,如何落实这一机制,以及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这一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记者:李部长您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遵循“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守住民生底线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立国: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为我国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基本生活制度保障。但是,这些救助制度多数未包含解决群众突发性、急难性临时基本生活困难和非本地户籍居民急难**困难问题。2007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救助制度的不足。但作为一项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临时救助亟待从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国务院部署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补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而且对兜住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临时救助制度对象范围由以往社会救助所覆盖的困难群众,拓展到了全体居民。也就是说,凡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都能够得到政府及时帮助,真正做到让遭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这不仅是强化社会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的具体要求,更是守住民生底线、加强底线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功能,可以使社会救助安全网更加密实、更加牢固。
记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此次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在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李立国:总体上讲,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规定彰显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对象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通知》将所有遭遇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规定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都可获得临时救助,体现了全体居民在获取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二是在申请受理环节体现了“开放性”。《通知》规定,遇到急难事件时,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居民都可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向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确保所有遭遇急难情况的群众都能找到求助渠道。此外,《通知》在明确依个人申请进行救助的同时,要求开展“主动发现受理”工作,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时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三是在审核审批程序中强调了“及时性”。《通知》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除借鉴低保审核审批制度外,还规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在紧急程序中,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四是在救助方式上突出了“多样性”。除“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外,为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通知》首次将“提供转介服务”作为救助方法之一,规定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记者:《通知》提出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方便求助者,使社会救助工作跃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请问民政部如何落实这一机制?
李立国:为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落实这项机制,民政部已将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为今年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并结合当前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于6月10日印发了《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明确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建立统一的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先行受理,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规定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二是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着眼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三是积极开展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拓展生活无着救助管理机构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四是协同解决群众突出困难。依托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县一级,通过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召开联席会议或办公室会议等,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记者:临时救助制度设计体现了及时、便民、快捷的理念,同时也对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在审核审批程序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李立国:《通知》从“及时”“有效”“便民”出发,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了创新和规范。在提出“主动发现受理”“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新的制度要求的同时,为了使这项制度更具生命力,确保其公平公正实施,《通知》还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程序规定中,明确“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二是在监督管理措施中,明确“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三是要求“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根据上述要求,民政部将在指导地方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优化救助程序的同时,加大临时救助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公平与效率兼顾。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或实物发放、转介服务以及公示、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实化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对工作中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等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通过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抓好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方法,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通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等,抓好临时救助制度的落实。四是提升对象认定能力。进一步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健全核对制度,规范核对流程,抓紧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推动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等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媒体披露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民政部将加强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杨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 大力推进社会建设
【编者按】《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刊登了由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院长杨晶撰写的《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 大力推进社会建设》一文。文章认为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刻认识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握社会建设的新思路新部署,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文章共三部分,本书在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范围广,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其中有几个关系需要重点把握好。
第一,处理好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针对社会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当前的急迫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呼声。同时,统筹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把长期目标和制度性建设放到应有位置,融入解决当前问题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做到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的统一,努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不能只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影响将来的可持续发展,或为长期制度建设制造障碍;也不能只强调长期发展目标,而忽视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比如,在促进就业方面,要针对当前就业困难群体,制定实施特殊的帮扶措施,更要从就业与经济发展联动,推动产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在养老保障领域,不仅要切实保障当期养老金的正常支付,维持当前制度的有效运转,更要着力构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应对老龄化发展,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制度体系,给全社会以稳定、可靠的预期。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要继续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突出问题,更要在形成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上下功夫,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用中国式的办法解决好这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要突出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在城镇落户问题上的具体诉求,更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着力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在住房保障方面,不仅要建设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更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强化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同时完善其他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和“二政府”等突出问题,更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的运行要求,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加强管理监督,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处理好结构性矛盾与总量不足的关系。我国当前社会建设中,既存在服务总量供给不足的问题,也存在很多结构性矛盾。比如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普遍存在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所能享受到的资源,与东部相对发达地区和一些大城市有着很大的差距。就是在北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硬件和师资水平也有明显差距。再比如就业,总体上看,我国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但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一边是大量的企业招不到合格的人才,一边是很多高校、中职毕业生和农民工找不到适合的工作;一边是高端企业招不到高技术人才,一边是低端的服务业又往往招不到员工。处理好社会建设中结构性矛盾与总量不足的关系,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一个是缺什么补什么,加快堵漏洞、补不足。比如教育方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下大力气建设发展好职业学院,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努力解决当前技术人才特别是高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一个是通过合理调配资源,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解决好苦乐不均的问题。比如,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财力支持。同时可以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引导加大对社会建设不足部分的投资。通过一“疏”一“堵”,既有助于从“源”上弥补总量不足,也有利于从“流”上消弭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鸿沟”。
第三,处理好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系。社会和谐有序与充满活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二者的关系好比线和风筝,线断了风筝飞不起来;没了风筝,线也失去了价值。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必须把维系社会和谐有序与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紧密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宽严适度,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在社会建设中,既要重视强化制度和法制建设,引导社会思潮,扩大社会共识,强化道德约束,协调社会关系,保证规范运行、调控有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又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使不同利益主体在开放公平的环境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持续进步、充满活力。总的来看,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键还是要大力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方面关系,健全体制机制,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把该放的切实放到位,推动形成“万马奔腾”参与社会建设的壮观场面,同时确保社会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顺利推进。
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工作千头万绪,任务十分繁重。既要不断改革创新,也要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力度。一是加强和改进组织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事业制度创新。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重视起来,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社会建设,像抓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抓好社会体制改革。要发挥好政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构建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促进社会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社会建设的成果不会从天上掉下来,需要各级财政大把投入“真金白银”。公共财政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基本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增长相匹配,与基本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财政支出结构也要调整和优化,增加社会建设领域的财政预算。三是加强人才保障。发展社会事业是为了人,最终也要靠人去实现。广大党员干部要把握规律,熟悉政策,在实践中积累和提高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这方面,各级行政学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大批各有所长的专家,在推进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快志愿服务平台建设,营造人人愿为、人人能为、时时可为的社会服务志愿者发展环境。
李强: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编者按】《求是》2014年第23期刊登了中共浙江省省长李强撰写的《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一文。文章认为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是加强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文章共四部分,本书在收录时节选了第一部分。
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必须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及时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全体公民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
及全体人民。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截止到2013年底,上述领域已制定实施相关现行法律42件、行政法规138件,分别占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17%和23%,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目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得到加强。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等期盼相比,我国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服务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教育领域,围绕让全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在就业领域,围绕扩大就业和实现高质量就业,进一步完善保障就业、扶持创业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劳动人口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口就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人民群众稳定就业。在收入分配领域,围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完善落实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在社会保障领域,围绕提高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医疗卫生领域,围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和政府监管等体制机制,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确保人民享有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在食品安全领域,围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在扶贫开发领域,围绕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着力解决相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在慈善事业领域,围绕扩大社会参与、管好用好善款,加快制定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体系。在社会救助领域,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问题、专门问题、突发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解决,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围绕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体现性别平等和儿童优先的法律法规,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多项法律法规,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魏礼群: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编者按】《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8期刊登了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魏礼群撰写的《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一文。文章认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并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及关键环节展开了详细而深刻的论述。文章共三部分,本书在收录时节选了第三部分。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社会的深刻社会变革,需要从多方面着力,特别应当把握好政府善治、合作共治、基层自治、社会法治、全民德治五个关键环节。
(一)政府善治: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应当说,将之前的“政府负责”改为“政府主导”,是对建立现代化政府、实现政府善治的更加明确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社会治理的基本职能。在高度复杂、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现代社会,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点不容怀疑和动摇。但政府治理必须创新,要做到科学治理、依法治理、良好治理、有效治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相关社会治理规制、政策和标准体系,制定与实施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提供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服务,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目前,我国政府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在地方中还大量存在,政府社会治理缺位现象还较为普遍;公共权力运行不够规范,依法监管意识和能力薄弱。为此,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创新政府”、“服务政府”,更加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向社会放权,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还要建设效能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服务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二)合作共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是解放和激发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能量。现代社会治理仅仅依靠政府作用显然越来越不可能,而需要更加重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治。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充当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间纽带”和“跨界合作平台”,既能有效聚合、沟通和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又能将政府的治理意图、政策举措及时吸纳和传递到民众中去,并且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不少严重弊端:政社不分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实际上是“二政府”;双重管理体制使大量社会组织成为“法外组织”,也把合法社会组织管得过死,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机制还亟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规范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二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使之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加快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系。三要营造良性社会生态,发展合作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的、平等的合作关系,构建开放型现代社会组织生态系统。四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进程,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指导、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法律——《社会组织法》,保障合法权益,实行依法监管。同时,要强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社会治理责任,使它们发挥在社区建设、安全生产、处理劳资关系、发展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基层自治:重视基层社会自治,发挥群众参与的基础作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治理首先需要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这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全秩序的自动调节机制。要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途径、新形式,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一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扩大群众参与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努力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实现政府治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二要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注重发挥社区作用,规范和提升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水平,夯实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之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趋势和要求。三要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提高社会组织自治与服务社会的能力。四要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参与机制,并从组织、人力、财力、设施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基层自治。
(四)社会法治:推行法治社会建设,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全面推行法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标志。要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立法、执法、司法、遵法、守法普遍提升。特别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社会和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思考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把社会治理的思想和行为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一要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建议抓紧制定《社会稳定法》。二要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深化执法、司法公开,提高执法司法透明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人民权益。三要大力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到“学法、知法、遵法、用法、守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
(五)全民德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既要靠法治,又要靠德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二者并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是全社会一致认同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必须坚持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党明确提出的“三个倡导”,12个词、24个字,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实际上提出了我们要建成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这个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和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灵魂作用。为此,一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壮大主流思想舆论阵地,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广泛的社会共鸣。二要加强社会思潮动态分析,强化正面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勇于弘扬主旋律,主动引导社会思潮,不断巩固壮大积极向上的思想舆论。三要树立“全民德治”观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民道德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使之成为公民行动的准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