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组的历史沿革
党组制度早在我党幼年时期就确立下来,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党组,在党的七大以前称党团。在建党初期的国共合作中,为了在非党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中贯彻党的主张和政策,党中央决定在国民党及其他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组织党团。1924年9月,《中共中央、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民校工作合作办法》中规定:各地C.P.(即中国共产党)和S.Y.(即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民校(即国民党)工作之同志应合组党团,党团工作由C.P.地委或区委直接指挥之。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成立党团的最早规定。民校党团是中国共产党最早成立的党团。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首次将“党团”在党章中单列为一章,共九条。该决案提出,党团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首次规定了党团的设置范围是所有一切非党群众会议及执行的机关(国民党国民政府工会农协等等)。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在非党组织(如职工会,农会,社会团体及文化组织等)之各种代表大会和会议上及各机关中,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均成立党团。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团改称党组,并进一步规定:在政府、
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为加强党对政府的领导,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国共产党中央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以便统一并贯彻党中央的政治路线和政策的执行,特依据党章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更重申,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中,凡是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并首次将党组的任务具体概括为五句话:党组的任务是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加强同非党干部的团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和国家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在“**”中,党的各级组织都遭到严重破坏,九大党章中没有党组的规定,十大党章只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可设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组”这一句话。十一大党章也只简单地规定“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应设立党组”。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上通过的党章,对党组的设立、组成、职能、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指出,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的各级领
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明确地把党组归于党的领导机关之列。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中,对有关党组的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总结建立和撤销党组的经验教训,在党章中重新恢复了关于设立党组的规定,并对党组的任务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十五大党章坚持了对十四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
十六大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现行党章沿用了这一规定。2015年公布的《条例》是党组工作方面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立国、建国的根本原则之一。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因此,要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