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组的地位和原则
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政府机关和非党组织中设立党组,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这些单位得以顺利贯彻执行而采取的组织措施。它是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党组在这些单位处于核心地位。凡有党组的单位,行政首长必须在党组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组的集体讨论决定,然后贯彻实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的党组,在实际工作中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因为,一是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在成员组成上这种较高的领导层次性,是党的这种独特性的领导组织或领导机关的首要特征;二是党组对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具有决定权,在本部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但由于党组的特定情况,它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又只能是指导责任而不能垂直领导。
同时也应注意的是: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上,党组虽然也有权讨论和决定,但一般只限于党组职权范围以内的。党组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决议、指示过程中,也要防止事事依赖党委。要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努力开创本部门工作的新局面。只有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哪些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又如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必成立党组等。
《条例》规定党组工作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