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组成员的产生、职责
党章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由于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也不是党的基层组织,而是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非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派出机关,是党加强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组不能领导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中的党组织。党组主要是靠党组成员担负的行政领导职务,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把党的指示变为行政领导机关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同时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成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组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党组成员不能由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只能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指定。
党组的设置及其成员的组成是否科学和合理,关系到党组的领导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能否进一步提高。《条例》指出,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书记的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责任。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副书记或其他成员主持日常工作。党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