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

一、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主要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等智力成果和显著标记,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用权。工业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较有四个特点:

(1)专有性。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专属于创造人或其所属单位,从而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

(2)地域性。一国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除在一定情况下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国家间协议以外,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域外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个时间界限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的有效保护期。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则成为社会公共财富。

(4)公益限制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促进新成果的产生和广泛使用,如果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就会阻碍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因此,为了社会公益,需要对知识产权作一定的限制。

3.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当今,市场竞争日趋复杂化、国际化及知识化,智力成果一定要用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因为:

(1)在现代市场竞争中,无形的智力成果的竞争力比有形的物质(如资金、设备等)要大;(2)智力成果容易受到盗用和仿冒;(3)对智力成果专用权的侵犯是不正当竞争手段,它破坏了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规则;(4)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会损害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二、商标管理

(一)商标概述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还包括服务标记。商标不仅是区别企业商品的标志,而且可以保护企业的信誉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承担着宣传和美化商品的任务。

2.商标的分类

商标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若干类型。

(1)按构成分类。

①文字商标。即只有各种文字构成的商标。

②图形商标。即由各种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商标。

③符号商标。指以某种符号构成商标图案的商标。

④组合商标。即使用文字、图形、符号等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而构成的商标。

(2)按作用分类。

①营业商标。亦称“厂标”,指生产和经营企业把其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使用在自己制造、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

②商品商标。亦称“个别商标”,指以商品的特定规格、品种来区分使用的商标。

③等级商标。指同一厂商在生产的同一品种而等级不同的商品上逐级使用的独自的商标。

(3)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①制造商标。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其目的在于说明其使用者就是其商品生产者。

②商业商标。也称“销售商标”,一般是商业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即商品经营者为了表示其商品由谁经营而使用在其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③证明商标。指商标使用者为说明其商品质量通过了鉴定,用以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而使用的商标。

④服务商标。是指经营各种服务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使自己的业务同他人的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

3.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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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商品的脸谱。商标设计是一种特殊的实用工艺美术,它是产品造型方案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利用视觉传达信息的一种手段。因此,商标设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销售前途和企业的发展。

商标的设计,首先要充分反映产品特色,准确含蓄地传达产品的内涵信息;其次,商标的图案和文字应独特新颖、美观大方、感染力强;第三,商标设计应简单明了,易记易认;第四,商标要适应不同市场的要求和风俗习惯。另外,商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商标所有权、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等。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主要的内容,通常所说的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专用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法律特征。商标权的专用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一经取得,即为取得者专有,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加以使用;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就只在该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该国或该地区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商标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过了有效期而不续展,则丧失商标专用权。

2.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商标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必须不与他人注册商标混同;必须不是法律禁用的标记。

3.商标权的取得、期限、续展和丧失

关于商标权的取得,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必须通过商标注册;继受取得包括依商标权转让合同取得和依继承方式取得,其中商标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并要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不申请续展注册的,即丧失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权的续展次数不限。

商标权的丧失,指商标的保护期结束,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因法定原因商标权归于消灭;相对丧失指商标权与原所有人分离,但商标权仍然存在,只是归受让人所有而已。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批

1.商标注册的含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拟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载人商标注册簿上,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个别商品(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采取强制注册原则。没有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商标使用权。

2.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商标管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应按“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进行。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依1988年9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的《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表的通知》所附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规定的类别提出申请。如果需要将某种商标扩大到同类其它商品的使用上,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对于药品、烟草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申请时还应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的程序如下:

(1)初步审定和公告。初步审定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而实质审查则主要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等进行审查。经初步审定,认为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将进行公告;凡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异议和复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或被认定不成立的异议,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异议人后,申请人或异议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3)核准注册。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管理机关将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予以公告。商标注册人自注册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国家对商标的管理

1.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监督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

(1)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等,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也可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注意下列行为并依法予以制裁:使用未注册商标擅自加注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构成要素违反商标标识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五)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38条规定下列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请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1)有《商标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管理

1.商标策略

商标是重要的工业产权,可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为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个人独资企业应重视商标的合理使用,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在市场营销中,可以选择下面几种商标策略:

(1)统一商标策略。企业将其生产的不同产品及品种均采用统一的商标。这种商标策略的主要优点是:①各产品可互相声援,增强销售力;②可显示本企业的产品声望;③消费者易于接受本企业的新产品;④有利于节约促销和广告费用。这种策略一般适用于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质量稳定,商标信誉较好的企业。

(2)个别商标策略。也称差异商标策略,指企业对所生产的不同产品采用不同商标的策略。这种商标策略有两种形式:①对企业的各项产品分别采用不同的商标;②对不同的产品线采用不同的商标,同一条产品线上生产的各项产品使用同一商标。这种策略迎合了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的感受和心理需求,适用于产品类型较多,产品线之间的关联较少,企业生产条件、技术专长在各产品上有较大差别的企业。个别商标策略可进一步演变为扩展商标策略和多重商标策略。前者指扩展为统一商标,后者指一种产品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

(3)创新商标策略。当今科技不断进步,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开发新产品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商标也必须进行创新和改革,以显示企业的进步与产品质量的提高。创新商标策略主要有两种:①骤变策略,指舍弃原商标,采用重新设计的全新商标的策略;②渐变策略,即逐步改变原有商标标识造型的策略,使新旧商标在图案、符号、造型上很接近,在形象上一脉相通。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把创造驰名商标作为商战的利器,已成为海内外企业的共识。目前世界前十大驰名商标(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雀巢、丰田、麦当劳、迪斯尼、IBM和百事可乐)仅为美德日等少数几个国家拥有。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在制定商标策略时,要特别重视通过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去开拓、占领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的发展。

2.商标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在日常商标管理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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