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2)

企业对其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及早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家只对依法经过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许多“老字号”企业或拥有“地方著名商标”的企业,以为既然商标自己已经在使用,别人就不能用了,因而不及时注册,结果被别人捷足先登。这类教训我们应当牢记。

(2)正确使用商标。

商标法对如何使用商标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①不得随意改变注册商标;②商标应位于产品上突出、醒目的位置;③商标名称要尽可能与企业名称一致;④切忌随意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⑤注意宣传;⑥谨防假冒。企业可申请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性商标,也可采用防伪标记。

(3)建立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要认真审查商标设计,对商标的使用、标识的印刷、出入库、废次标识的销毁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把商标管理纳入全面质量管理之中。应建立科学完善的商标档案,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熟悉商标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管理人员,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企业商标决策服务的作用。

三、专利管理

(一)专利概述

1.专利的概念和种类

专利亦称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只要求具备新颖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3.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独占权:即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投资权:专利权人有权将其专利作价投资,投资作价由双方协商议定;(6)请求处理和诉讼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实施专利的义务和缴纳专利费的义务。另外,职务发明创造中,作为专利权所有人的单位有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义务。

(二)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

1.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2)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日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3)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我国现行专利法还增设了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4)一项发明一件专利的原则。是指每一项专利权只保护某一个具体的发明创造。

2.专利申请的审批

对于发明专利,我国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当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条件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在三年内没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即视为撤回申请。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修改或予以驳回;反之,专利局应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采用初审登记制。即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l)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l。年,均自申请日算起。

(2)专利权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期限届满时终止;后者是指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专利年费,或者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终止应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

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四)专利权的转让

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的含义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将其整个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全部转归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支付一定报酬或价款,成为新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行为。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应履行的手续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程序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审批。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这些规定是考虑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防止不适当的转让给国家造成损失。

(2)订立合同。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是为了权利转让的安全、稳妥,防止权利转让纠纷的产生。

(3)登记和公告。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3.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条款。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项目名称;②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③发明创造的性质;④技术信息和资料的清单;⑤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⑥价款及支付方式;⑦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③争议的解决办法。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项目名称;②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③专利申请号、申请日等;④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⑤技术信息和资料的清单;⑥价款及其支付方式;⑦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⑧争议的解决办法。

(2)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转让方的义务有:转让方应将有关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受让方,且双方要一起签署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然后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这样才能产生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转让方要提供有关技术信息和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甚至传授技术秘密。

受让方的义务有: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另外,如果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之前,转让方已经进行了申请专利的技术实施许可或专利实施许可,那么双方都有义务保障原被许可方的权益。

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五)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出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关联专利的强制许可。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并要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六)专利权的保护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后,应进行调查,若侵权行为属实,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专利权人或侵权人任何一方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决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专利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要充分利用专利,给自己创造快速成长的空间。

具体而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开发、申请、实施三头并进

开发,是指企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投入人力、财力和物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申请,是指企业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后,要及时申请专利;实施,是指企业申请到专利权后,要尽快组织实施专利技术,以抢先占领市场,来获得比别人多得多的经济利益。

2.通过转让或许可合同取得专利技术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企业完全靠独立开发自己所需要的新而实用的技术是不可能的。对于缺乏技术开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另外,更重要的是,广泛地利用、吸收他人的技术,不仅可节省大量开发投资,而且还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提高自己的研究起点,消化、吸收、创新、发展自己的技术,在短时间内赶超经济技术先进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引进过程中,要先查阅专利文献,要把最好、最新、最适用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引进来。

3.利用专利控制竞争对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可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灵活运用专利这张牌。

(1)抢先申请专利。一个成功的企业要不断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走向,领先一步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和技术,并在投产之前抢先申请专利。不仅要申请国内专利,还要有选择地申请外国专利,以控制这些产品和技术的国内外市场。

(2)利用专利层层设防。一项新产品从单体到成品的全部连续生产过程都可以纳入专利保护,甚至可以在应用的更大范围建立专利保护。

(3)引而不发。当一项新技术的出现会淘汰企业的技术设备时,如果这种淘汰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或实施有困难时,该企业可考虑抢先申请专利,然后暂时放而不用。如果该技术已由他人取得专利,则可考虑买断该专利,用以控制市场。

(4)在一定时期内暂不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以确保自己的技术优势。

(5)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时,要认真签订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施加尽可能多的限制。

(6)对侵犯自己专利的人,要及时诉诸法律,以法律手段打击不法之徒。

4.利用专利制度反击竞争对手的控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控制,就有反控制,企业家要学会并掌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反击竞争对手控制的方法,变被动为主动,取得竞争的胜利。

(1)巧妙利用专利制度,使他人无法申请专利。对于自己不想申请专利,且不易保密的技术,企业可通过尽早公开使用该技术或向社会公布该技术梗概,破坏该技术的新颖性,以防他人申请专利反过来控制自己。

(2)请求撤销他人专利或宣告其无效。如果一项专利有可能影响本企业的重大利益,且它的授予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则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还可利用无效宣告程序来对付他人对自己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3)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作出重大改进,申请改进专利。

(4)申请强制许可。当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而在不合理长的时间内拒绝许可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可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

(5)充分利用专利的地域性限制原则,在有关专利效力所不及的国家无偿使用该专利。

(6)利用专利法的免责条款对付他人对自己提起的专利诉讼。

第20章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第49章 其他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1)第71章 附件1(4)第3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2)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1)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第3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2)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4)第60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7)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5)第1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4)第66章 附录(1)第6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10)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38章 概述(2)第3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第51章 其他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3)第56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3)第8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第21章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2)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19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第71章 附件1(4)第29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1)第1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第35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合同管理(1)第22章 独资企业的组织人事管理(1)第1章 前言第17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3)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第60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7)第60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7)第38章 概述(2)第23章 独资企业的组织人事管理(2)第4章 现阶段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基本情况(3)第6章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第25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2)第6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9)第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若干重要问题第6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9)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2)第64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11)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6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9)第6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10)第9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2)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2)第3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2)第40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第23章 独资企业的组织人事管理(2)第17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3)第3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合同管理(2)第17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3)第1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第52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自律性组织(1)第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若干重要问题第2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1)第6章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第57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4)第25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2)第23章 独资企业的组织人事管理(2)第66章 附录(1)第5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2)第4章 现阶段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基本情况(3)第34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2)第10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的背景、过程和若干重要问题第59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6)第58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5)第66章 附录(1)第67章 附录(2)第1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第71章 附件1(4)第5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2)第1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第32章 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管理(2)第12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2)第69章 附件1(2)第70章 附件1(3)第50章 其他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2)第3章 现阶段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基本情况(2)第68章 附件1(1)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32章 章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管理(2)第1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1)第67章 附录(2)第27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2)第8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第8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第33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第30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2)第65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12)第59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6)第19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第18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第26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1)第27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