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1)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为标准来划分的,是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并列的一种企业形态,而且是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在现代,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和地位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提并论,但其分布之广、数量之多,却是任何其他企业形式所无法比拟的。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私人投资企业迅速增加,这类企业很大一部分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已达44.2万户,同时,还有3120万户个体工商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他们在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置下岗职工、促进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这类企业的行为,从设立、变更、解散、清算到具体的事务管理、纳税和雇工,都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这既影响到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影响到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首先就是为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使这类企业的行为建立在统一、合理的法律规则之上。

其次,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为了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中都已经明确,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非法干预企业自主权和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投资人的利益,从而也影响了他们投资发展企业的积极性。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要目的是要鼓励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而这就必须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对于侵害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不仅有一个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还有一个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任何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与其他主体的交易,这就涉及到对方的交易安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在交易活动中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通过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任何形态的社会经济都要有与其相应的社会经济秩序,即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一定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序状态,这是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类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而其经营活动也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行为准则,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实施在经济活动中形成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上述目的实现了,当然也就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除部分采用公司、合伙企业或“三资”企业形式外,有相当部分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依据宪法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有力的保障,这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非常重要,因为对个人独资企业含义的界定也就同时界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提法和本法名称的确定有一个演变过程。本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分类方法,企业可按照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标准,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种,一般对独资企业并未特别限定为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投资方式与责任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在已经制定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来确立独资企业的行为规则,以形成完整的企业立法体系。在起草本法最初的草案中也是直接称独资企业和独资企业法,但由于本法调整的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包括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为使本法的名称与实际的调整范围相一致,后来经讨论将本法的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应地,独资企业也改称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本条的界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一)投资者由一人组成。正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所表明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投资者投资设立,相应地,企业也由该投资者个人拥有和控制,一切利益和风险也由其享有和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构成了其与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等多元投资主体的基本区别之一。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内容,都构成了一个不同于个人的经营团体,投资者具有多数性。

(二)由自然人组成。个人独资企业不仅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而且其主体还具有自然人的属性。本法的名称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前所述,国际上对独资企业的术语一般并未特别限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各国独资企业立法和司法实践却无例外地将独资企业确认为自然人个人投资的一种法律形式。因此,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者社会组织虽然也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尤其是我国的国有独资、集体独资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它们不被视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一特征也使其区别于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为它们的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实际上也是仅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合伙,而没有规定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

(三)无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它本身却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资格,其民事或商事活动都是以企业主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关系、经营管理、利益分配、尤其是财产责任上的特点。在财产关系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也为该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财产与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并无明显的界限,国家也无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实行完全的监控和界定,实质上形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财产的一体性;在经营管理上,企业主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业务的权力;在利益分配上,企业盈利由企业主独自享有和自由处分,国家没有像对待公司制企业那样要求其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对企业的亏损,国家也没有要求其申报;在财产责任上,企业的债务就是企业主个人的债务,如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企业主应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资于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征也使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也不同于虽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由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不过,现代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由自然人个人投资经营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它通常依赖雇工经营,并有一定的规模,因而可以拥有单纯的自然人所无法拥有的权利,如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它也还具有某些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并以其名义经营,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等。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包括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由国家或集体一方投资,但出资人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而且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它们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如果将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与自然人投资的独资企业用一部法律进行调整,则在同一部法律中涉及到法人与非法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规范,既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立法中也有较大难度。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在本法附则中有专门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企业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故外商独资企业没有必要适用本法。

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关系问题。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大多数由一人投资,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中有相当部分有字号名称,有必要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条件。本法通过后,这部分个体工商户将纳入本法调整,这既有利于它们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它们的管理与规范。同时应当看到,我国以往按雇工人数区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并对其采取不同政策和管理的做法,在实践中有较多弊病,突出的是有些已有相当规模的私营企业主由于管理上的差别往往仍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本法调整范围,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当然,有一些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如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和某些季节性经营户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的规定。

由于住所的确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不少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所。《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公司法》等也对居所地的确定问题作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其住所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一,作为确定企业诉讼管辖的依据;第二,作为确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第三,在很多情况下作为企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的法定场所;第四,作为确定企业登记机关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并不等同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地点都可以包括在内,如营业场地、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可以称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有多处,可以与企业住所在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随企业经营的变化而有所增减,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则只能确定为一个,改变时还应办理变更登记。

在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问题上是有过不同意见的。

最后,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这里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企业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企业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企业的办事机构只有一个的情况下,即以该机构的所在地为企业的住所;在企业的办事机构有多个并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则要以主要办事机构为企业的住所。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遵守的原则及法定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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