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起诉这天,我走近桌子前准备接起诉书时,中院送起诉书的人生硬地说:“你往后站点儿!”我从心里立即对他产生一种反感,用鄙视的目光看着他,也就是后来一审的审判长吴万林。他问我请律师不?我说:“请!”
他问请哪儿的律师,我告诉他是中国法律事务中心的王明毅和宋迎跃,他问是亲属吗,我说是不是亲属不影响担当我一审的辩护人吧!他犹豫了一下说:“好,好好!”接着问我能不能拿经济赔偿,我问多少钱,他告诉我说八万元。
我说:“八百元钱我也拿不起,别说八万了!”他说:“你怎么这么说话呢?”我看着他问:“假如我是你的亲属的话,试想,这起案子从性质和情节上讲,你们地区中院能受理这起案子吗?”
“我们为什么不能受理呢?”他反问。
我一字一顿地说:“因为不公平,怎样审理也够不上三大刑案件!”
“你的房子是谁的?”法院吴万林继续问。
“我母亲的。”我告诉他。
“你外面有没有什么经济账?”他问。
我说:“有,都是我欠别人的。”
法院的吴万林等人走后,看守所的管教说我不应该和法院的这么说话。我说:“一审的结果我放弃了,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中院受理这起案子,就打算按三大刑判我,其次,今天见面的态度也告诉我,油锅已经烧开,就等着往锅里推了。”
我回到看守所后,最关心起诉的是陈晓平,也就是小枫的弟弟,他已经进来三个多月了。他是大量饮酒失去理智,用尖刀将哥哥刺死的。前几天,听说地区中检也提审他了,看来他面临着三大刑的判处。他醒酒后,幻想着哥哥伤好后能往出要他呢,陈晓平断定我开庭时,他家一定能来人旁听,让我给他家传话,往出要他。
11月20日,地区中院再次提我,说法院不能再等了,说我请的两个律师正在加拿大打官司,需要一个月左右能回来。让我请别的律师。看来我彻底要把希望寄托在二审上了。于是,我说让我家里酌情安排吧。如果请本地律师,必须请郭荣山律师或陈荣国律师,因为两位律师在本地区刑事案件辩护中,有一定的威望和知名度。
也就是一个星期左右,陈荣国律师来会见我了,他说郭荣山律师正在深圳打官司,他自己接这个案子,问我同不同意。我说可以。
在交换意见时,我提出按正当防卫辩护这个案子,陈律师表示同意。由于律师有阅卷权利,他赞同我的意见,说明他阅卷后,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部分没有大的异议,这也坚定我二审打下去的信心。
开庭那天,我坐在被告席上,回头望了望旁听席,振库、振平及玉玲、玉玲的姐姐及舅舅、舅母,众亲属来了六、七十人,他们向我挥手,很明显,一是来助阵的,二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出庭作证。近三年的时间,都变成大小伙子了,包括两个弟弟。
审判长吴万林宣布开庭。随后,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和辩护人。询问起诉书是否收到,什么时候收到的,之后,由公诉人指控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
在我刚开始辩护时,审判长吴万林两次制止我,法庭明显地出现了不公平,审判长发觉我辩到关键或更深度地展开案件性质时,就不让你往下说了,我对今天的开庭,并不抱希望。但我必须把案情陈述明白,我争取的是旁听观众,为二审打基础,所以,我也不在乎得不得罪你一审法官了。我明知道,你一审是在走形式,而我要借这个机会,争取影响。
我气愤地举起了手。审判长问什么事?
“审判长,我申请你回避!”我说。
“为什么?”审判长问。
我说:“庭审前,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一事,我和你发生了争吵,今天通过庭审已经表现出来了严重的不公正现象,所以,根据诉讼规定,被告人申请你回避此案!”
审判长犹豫片刻说:“我不同意!”
“是否回避应由庭长决定,退一步讲,即使庭长不同意的话,被告人还有一次要求复议的权利。”我说。
法庭第一次出现长时间的寂静。
陈律师说:“宋振岭,还是继续吧,没什么意义。”
律师的话提示了我,一审中,换审判长与不换审判长或许没什么影响了。
“审判长,陪审员,首先感谢法庭给我辩护的权利,我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恳请法庭予以查实、认定。”法庭进入了辩护状态。
我提出的第一点是:起诉书中指控:‘ 1987年5月2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宋振岭及其弟宋振平、妻子谢玉玲在大兴安岭地区商业俱乐部看电影,入场时被害人华宇和刘庭安相互搂抱着撞了一下谢玉玲。’这一轻描淡写的指控,歪曲了客观事实,被害人华宇的行为是流氓调戏妇女行为,这不仅是案发的主要因素,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
公诉人辩:入场时,被害人华宇撞了一下被告人的妻子是无意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调戏妇女行为。
被告人辩:被害人华宇和刘庭安相互搂抱着撞了谢玉玲后,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哈哈嬉笑,这是明显的挑逗行为,怎么认定是无意识的行为呢?退一步讲,被告人承认,在大庭广众之下,特别是公共场合,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碰撞行为,但当时入场时,过道行人已经寥寥无几,达不到拥挤的程度,一个大活人在前面走,难道看不见么?行!一个人看不见,两个人都看不见么?换句话说,公诉人今天出庭是代表国家公诉机关支持诉讼,既然头顶国徽,就应当为事实说话。我请问公诉人,被害人华宇于案发后几个小时就已经死亡,你今天一再坚持被害人撞被告**子的行为是无意的,那么,这是被害人的主观意识还是公诉人的主观意识呢?(公诉人不语)
被告人辩:“审判长,被害人华宇对被告弟弟宋振平的指责行为心怀不满,虽被我劝解,但电影散场后,华宇聚集了数十人在门口堵截,我领着妻、弟从侧门出场欲离开电影院时,遭到华宇等人的追打,此时,我继续劝阻,在华宇手持铁皮包的棍棒打向被告**子头部时(目标是被告弟弟宋振平,被告妻子抱着宋振平的头,背对着被害人华宇),情急之下,刺了被害人华宇一刀,随后又刺了手持菜刀扑来的刘刚臀部一刀,实属防卫行为,但起诉书中指控:‘在互殴中,被告人用尖刀将华宇刺死,将刘刚刺伤’ 的说法并没有反映出被害人被刺的时间、空间及双方所处的状态。”
公诉人辩:“如果按照被告人供述是在被害人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刺的被害人一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我们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并不是在被害人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刺了被害人一刀。被告人宋振岭,你说具备防卫条件,你能提供出证人么?”
被告人辩:“审判长,公诉人说,如果是在被害人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被告刺了华宇一刀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一提法,首先认可了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不法侵害行为。被告提请法庭注意:公诉人所诉,被害人华宇撞了被告妻子一下是无意识的行为是前后矛盾的。关于公诉人否认被告刺被害人一刀是在威胁到生命情况下的行为,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而推理、判断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还有公诉人让被告提供防卫情节的证人,由于案发突然,又是在情急之下刺的被害人一刀,瞬间应急行为,让被告自己找证人实在不合情理。案发后,被告即投案自首,被告依靠的是法律,相信的是司法机关。假设说,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是在被害人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刺的被害人,那么,公诉人又能拿出哪份证据说明被告不是在被害人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刺的被害人一刀呢?(公诉人不语)
片刻,法庭旁听席上爆发出了掌声和议论声,审判长及时地予以制止法庭的哗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