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返回看守所的路上,我感到很疲劳,浑身无力,仿佛压抑了许久的委屈、积怨,顷刻间全部喷泄了出去。
我可以肯定地说,在大兴安岭地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有条有理地辩解能引起旁听观众的响应的,今天尚属首例。
就在我开庭不久,枫的弟弟小平也下起诉了,通过武警战士将小平的起诉书传过来观看,指控的事实也比较严重,是按故意杀人认定的。事发原因是邻居李四将妻妹曾介绍给小平处对象,后来,李四又不同意妻妹继续和小平来往。这日,小平感到憋气,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晚饭时,在家里喝了一斤多酒,临去李四家身上带了一把尖刀,想问一问李四不让妻妹与他处对象的原因。到了李四家正赶上吃饭,李四让小平坐下来再喝两口,本身小平来时酒已喝的过量,加之憋了一肚子气,坐下来两杯酒下肚,已经神志不清了。在和李四理论时,争吵起来,李四的爱人见小平动怒,便跑到枫处找小平的家人。枫忙赶到李四家让小平回家,小平不走,因此,枫便说了小平几句,枫怕小平耍酒疯吓着孩子,随后,抱起李四家孩子准备回家。
小平在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受到枫语言的刺激,在枫抱着孩子欲推门出屋时,失控的小平从炕上扑下来,顺手刺向枫背部一刀,枫转身准备往下放孩子时,小平又向枫的胸部刺了一刀,枫被送到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死亡。小平回到家里躺在地下便睡了过去。具小平说,他第二天早晨醒来时,发现自己被绳子捆着,在公安局躺着了。他回忆说,他记得和哥哥吵嘴了,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小平问我能判到什么程度,我告诉他,从起诉上的情况分析,很可能死刑。小平说不能判死刑。他说,这事儿只要家里找找人,怎么判也死不了。我知道他家的状况,条件很不好,,母亲一身的病,父亲脑血栓,家里还剩下三个未成家的妹妹。于是,我对小平说,想保命只有唯一的一条出路,让他母亲搀着半身不遂的父亲,领着三个未成年的妹妹,到法院找院长,两个儿子现在死一个了,恳求法院留一个养老的。院长不答应,就睡在院长办公室不回来,直到法院答应或下判决为止。因为从小平犯罪的情节应判死刑,但法院如果考虑家属的追诉,可能会给小平留口气儿,也就是死缓。我让小平开庭时,就这样安排他母亲这样做。或许能保命,当时小平答应了,只可惜,开庭时,小平只让家里找人,并没有按我告诉的那样去做。
1989年12月26日早晨,看守所的看守员刚刚交完班,值班的看守员就开始往出提人,武警战士说,今天是公审大会。我是最后一个提到值班室的,其他人都已被押上警车。我进值班室后,审判长吴万林在屋里,所有的看守员都躲到别的屋子里去了。地上放着个38斤重的脚镣子。我心里明白了,这是判我死刑了,所有的看守员都了解我的案情,他们分析给我带镣子一定会发生很大的麻烦,我也不会让他们这么老实地给我带上镣子,再者,看守员有不想得罪人的,也有对这起案子的处理结果有意见的。
我看人都出去了,而审判长吴万林也跑到门外站着去了,我索性坐在了沙发上,我要看看怎么往下表演。吴万林见半天儿无人给我带镣子,他喊来另一个人看着我,自己到所长办公室去了,他是找人给我带镣子去了。
约有4—5分钟左右,看守所的管理员杨得峰管教来了,他不到五十岁的年龄,操着山东口音说;“孩子,这老这么挺着也不是事儿,听话,还是大叔先给你带上吧,你也不用吵不用闹,有什么话等高院来人,你再说,你现在再吵再闹,最后也得给你带上,只能二审再说吧。”
我考虑了半天,觉得说的也在理儿,于是我坐在地上,让杨得风管理员把镣子用铆钉铆在了双脚上。走出看守所,预审科的韩江和刑警队的一名刑警把我扶到了一辆汽车上。在行驶途中,韩江多次提醒我,告诉我别扯别的。我心里想:什么叫别的,案子判死刑的结果,已经严重的不公正了,所有的人都心明镜似的,对其他的死刑犯怎么没这么对待呢:带镣子没人愿意给带,看押我,还特意安排了两个身高一米八以上的人,担心怕控制不了我。
我没有吱声,到会上再说吧。我心里想。
公审大会地点是铁路文化宫,押着我的车是最后一个到的,文化宫外面人山人海,我被押进大厅等待宣判时,我发现能容纳千余人的场内早已座无虚席。外面的人看来是进不来了。
通过大喇叭可能听到,场内是区基层法院对有期徒刑的二十多人依次进行宣判,随后,把我带入场内,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我仔细地听着认定的事实:
判决书中的前半部分和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什么两样,只是后半部分认定:“被告人在殴斗中用军刺猛刺华宇一刀,见华宇倒地口吐血沫后,喊了声:”快走!“便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振岭在缓刑期间杀死一人、伤一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期没有执行的三年七个月零二十九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死刑。
我听到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我简直达到了疯狂的地步。不仅仅是不应判处死刑。而且歪曲了事实,我刺华宇一刀后,华宇跑入人群,这面还在厮打,等人散后,我是随着人群一起走的,根本就没见到他倒地,口吐血沫。否则,我一定会给他送到医院的。一审如此认定,无非从性质和情节上发生了变化,让人理解我是草菅人命。但事实并不是这样,退一步讲,证据何在呀?当时在我的人生中第一次感到形成法律文书的东西,会是这样的。看来法律虽然制定的公平,在我的心目中一直是**、神圣的,但落到小人手里却是那样的恐怖、不讲理。
我愤怒地跳起来,高喊:“冤枉!冤枉!”我要让群众知道,一审的判决不是公平的,而且有人干预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