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继续辩:“审判长,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恳请法庭进一步查实。“
公诉人辩:“审判长,被告人投案后,并没有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自首情节不能成立。“
被告人辩:“审判长,被告人投案后,一直供认被害人华宇身上的刀伤是被告人行为所致,被告认为,这是案件的主要事实部分。通过今天庭审调查表明:由始至终,卷案中仅有被告人口供能够说明,被害人受伤是由被告人的行为所致,假设公诉人否认被告人供述的事实,被告请问公诉人:检查机关是以哪份证据指控华宇是被告人刺伤致死的?没有证明被告刺被害人的证据,又怎么能起诉到法庭审判?审判长,如果公诉人否认被告人的供述,被告向法庭声明,以前被告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都是刑讯逼供和诱供所形成的口供。我的辩护完了。“
旁听席上再次出现掌声和哗然。审判长再次制止并宣布法庭纪律。
“接下来是陈国荣律师的一段辩护:
“审判长,我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争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宋振岭伤害致人死亡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今天通过庭审调查、公诉人与被告人互辩,我对案情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现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质疑的情节在于:华宇手持木棒被施龙打了一砖头,之后被后期赶到的被告弟弟宋振库打了一链条,被害人华宇手中的木棒脱落,跑入人群。按被告供述经过,此时被害人已身负刀伤,假如说指控被告是在被害人手中木棒脱手后刺的被害人华宇一刀,显然事实不够充分。兴隆商店李秀梅证:“我从兴隆商店跑出来,见电线杆子周围一圈人,看不清里面有谁。华宇从人群中跑了出来,没几步就倒下了。”如果说被告人是在此时刺的被害人,当时的能见度是很高的,而在场的人没有一人能证实是在此时刺的被害人,岂不怪哉!另据证:“当时我发现电影院前一堆人,接着响了一枪,不一会儿人就散了。”(卷116页证)也正因为如此,本案历时两年半时间,几经退补侦查,时值今日也说明不了被害人被刺的时间、空间和双方所处的状态。同时,对被告人供述即‘在其威胁到生命的情况下所为’也无充分证据予以否认,望对此恳请法庭能够进一步查实,因为这一情节的认定,能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从而,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 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中提请法庭适用于全国*****《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则不能同意。因为这一认定是与司法实践相悖的,当然也是与本案案情相悖的。首先,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的是指有的致死,有的致残;或手段残忍,折磨人致人死亡;或致死多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前一种情形的话,也只是致死一人而不是多人,轻伤一人伤而未残。
三、另外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既是本案的被害者,也是肇事者,通过阅卷大量的证据证实,案件的起因和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入场时,华宇、刘庭安相互搂抱着撞了被告的妻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哈哈嬉笑(卷97页施龙证)。当被告的弟弟宋振平指责二人行为时,二人欲殴打宋振平,在这剑拔弩张的关键时刻,被告人及时赶到,先是制止其弟,然后向华宇赔了不是。电影散场后,被害人华宇聚集了数十人手持木棒、凳腿儿等在电影院正门口等宋等人。施龙见状,劝华宇别打了,华不听。(卷78页施龙、108页胡德胜证)宋等人怕打仗,出场时说:“走北面的侧门,别走正门。”在被告欲取自行车回家时,遭到被害人华宇等人的围追堵截,(卷121页卢海龙、92页谢兴旺证)被告是一让再让,极力想息事宁人,被害人是得寸进尺,步步紧逼,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用临时带在身上准备送给武警的军刺,刺了被害人华宇一刀,此举实属义愤伤人。对此怎么能认定被告的行为是“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呢?如交通肇事案,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对肇事者亦应从轻处罚。我认为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伤害案件上。
四, 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最后进入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阶段。事前,我准备了长达6千多字的陈述词,此时,庭审已近四个小时,审判长见我拿来挺厚的一沓纸,足有近一本的陈述词,说:“宋振岭,你的陈述词我们会给你装入卷宗,你简明扼要地读一下,就不要长篇大论了,行不行?”我觉得也可以,反正案情已经辩的很清晰了,否则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告最后陈述不受时间限制。我捋顺了一下情绪开始做法庭最后陈述:
“审判长,陪审员,我陈述前,暂不论案件的是与非。首先,由于我的行为致使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惨重后果,被告人深表歉意。如果按当时的情形讲,我用两个词组来概括比较恰当,就是:情急、不知所措。加之我右手伤残未愈,受身体机能的限制,且左手拎着刚从地下拾起的军刺,被迫刺向被害人腹部一刀。纵观整个案件经过,当被害人调戏我爱人时,我是以一种包容谅解的心态劝解此事的。因为这只是一般的流氓侵害行为,但后期发展到威胁到生命的状态下,其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我爱人伤亡后果的情形下,刺了被害人一刀,目的是遏制事态后果的发生,我与被害人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因此,对其应伤害到什么程度,实施行为前,没有充分地预知准备。虽然值今没有直接证据体现被告人当时所处的状态,但是从案件的全过程中被告的行为迹象已经表明:被告是一再忍让,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绝不会反击伤害被害人的。关于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情节恶劣之说,显失公平。
本案历时两年半的时间方开庭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不是在其本身,而是被害人亲属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华氏亲属两代人中,有六、七人就职于我地区的公、检、法机关,甚至身居要职。因此,本案在一审中能否得到公正审判,被告人保留意见。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青年,没有复杂的社会关系,但我坚信,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完善,最终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论。我的陈述完了。谢谢法庭。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