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

一、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一是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是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是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是其他恐怖活动。

二、严打恐怖主义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商的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物流运营单位的责任。铁路、公路

、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四是对枪支弹药等加强监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五是调查恐怖主义的融资行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六是制止极端主义。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七是加强对重点目标的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警惕网络恐怖主义

在信息化时代,一些青少年易受极端思想的影响,也易受恐怖势力的蛊惑。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大范围普及,网络从最初的犯罪对象逐步演变为犯罪空间。现存的针对网络犯罪法律尚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网络犯罪。因此通过网络传播消息、煽动或教唆犯罪有着低门槛、低成本的特点。在我国,未成年人也是网络空间的主要参与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通过网络煽动、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新疆发生的多起暴恐案件中,都有青少年的加入。借助网络,恐怖分子不仅将信息技术用作武器来进行破坏或扰乱,而且还利用信息技术在网上招兵买马,并且通过网络来实现管理、指挥和联络。为此,在反恐斗争中,防范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青少年的重要课题。

法治小故事

如何判断你是否是网络瘾君子

美国心理学会将“网瘾”冠名为“病态使用因特网症”,简称PIU,并且正式宣布其为心理疾病之一。美国心理学家杨格提出诊断这种PIU病症的十条标准:(1)下网后总念念不忘网事;(2)总嫌上网的时间太少而不满足;(3)无法控制用网;(4)一旦减少用网的时间就会焦躁不安;(5)一上网就能消散种种不愉快;(6)上网比上学做功课更重要;(7)为上网宁愿失去重要的人际交往和工作;(8)不惜支付巨额上网费;(9)对亲友掩盖频频上网的作为;(10)下网后有疏离、失落感。只要有以上4种症状以上,便可判断为该病。

(本章完)

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节 车祸猛于虎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