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法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婚姻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婚姻家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一国之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殊法。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问题的特殊规定。其次,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内容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主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不许任何人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并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只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但在法律上无效,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婚姻权利平等。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再次,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最后,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特殊意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

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目前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的差别,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因此,从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离婚时分配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来处理等。这些无不体现了特别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任务,也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责任。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的素质。实现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就是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分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首先,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完全由当事者本人决定。

其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种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叫做法定年龄。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如果男女双方已达婚龄,又符合其他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再次,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2.禁止结婚的条件

首先,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是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是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

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为了男女双方的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幸福,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应以对双方负责的态度自觉地依法办事。结婚前应积极地进行婚前检查。以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

(二)结婚法定程序

1.结婚登记

结婚的法定程序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建立结婚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我国采取法律婚,即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2.结婚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等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

三、婚姻也有无效的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有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共同财产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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