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发生的变化,而且还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亲属关系等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妥善正确地处理离婚问题,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般是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只要子女达到了两周岁以上,父母离婚时,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是如果父方或者母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让子女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

(一)抚养费的确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

)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物品、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等,这些费用的支出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按如下原则处理:(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否变更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四、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但是无论孩子随谁的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本章完)

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节 婚姻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负责人就“七五”普法规划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三章 学校篇_第四节 校园里的法律事件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一节 善于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节 共同保护蓝天碧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节 反恐怖主义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二节 如何开公司办企业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三节 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附录_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二节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宪法_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三节 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第三章 学校篇_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节 人和宠物的关系第五章 创业篇_第四节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六章 违法犯罪篇_第一节 刑法基本知识第三章 学校篇_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节 远离毒品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节 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