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互联网篇_第二节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犯罪,二是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工作的犯罪。

一、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该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存储、传输、处理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故意非法控

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是打击使用木马程序、计算机病毒控制数量很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牟利的行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工具的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犯罪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2.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消息的行为。

(5)网上色情行为。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行为。

3.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

(1)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2)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

(3)通过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事实的其他犯罪

包括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教唆或者传播犯罪方法等犯罪行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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