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是国家解决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及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的一种干预和裁决,其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权益侵害,保护权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现代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在我国,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解决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的程序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形成不同的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类。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遵循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和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准则。它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根据宪法原则和不同诉讼的特殊要求将这些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共有原则,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第二类为特有原则,反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
(一)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行使职权的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③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④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⑤公开、辩论、回避和两审终审制原则;⑥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原则。
(二)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三部诉讼法根据各自诉讼的特殊要求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②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
用调解方式结案;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①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②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③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①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②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①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②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③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6)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②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③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再次,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2.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举证原则;复议前置法定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3.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如下: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专职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
诉讼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核心在于证据。诉讼从起诉到裁判、执行,都围绕着证据的提供、收集、判断展开,法院凭借证据查明案情,适用法律,
审判裁决。
1.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材料,具有以下特征: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其记录或痕迹能重新展现事实过程和状态,任何主观推测、臆想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②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事实的是与否、真与假,与该案无关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③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任何不符合法律要求乃至非法的事实材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2.证据的种类
证据种类是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三部诉讼法对诉讼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略有差别。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以下八种:①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述人们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②物证。是以物品客观存在的外形、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③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等科学方法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④证人证言。是知道案情、受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的证人向法庭所作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⑤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情事实的陈述和承认的叙述;⑥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⑦勘验笔录。是对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和检验的勘验人员对现场、物证、客观现象所作的记录;⑧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证据也分为如上八种,但是在勘验笔录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又称为当场记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有关行为事项当场所作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分为八种,除基本相同者外,诉讼证据还包含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同时规定,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有提供证据和以证据证实的含义,前者为出证,后者为证明。出证是证明的前提,证明是出证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采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还是被告反驳、否定原告的主张和提出反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均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包括: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及行政规范文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唯一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由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