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农村村民一户可拥有几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可再申请宅基地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我国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需要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设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住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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