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及相应程序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但应当是必需使用的,才能收回,不能借公共利益需要而滥用收回权。
(二)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处罚性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管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可以收回。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但是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者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按法定程序办理。一方面要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方面,针对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