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几种?
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如下几类:
(一)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二)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的一种刑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
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的特点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是,并不是说犯罪分子没有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的机会,只要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五)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
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一个主刑不仅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如下几类:
(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