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方式。对班子不团结或单位人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论。(4)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推荐之前一般要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主管领导和被推荐人的意愿后提出考察对象。资格审查一般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要根据有关的档案资料,对产生出的考察对象,按规定的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逐项审核。还要根据晋升的基本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作适当取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晋升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选的考核是知人的手段、善任的前提。晋升考核是对考察对象全面的历史的了解,而年度考核则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侧重对实绩的考核;晋升考核是以现职工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担任更高职务的标准,而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行评价。公务员的晋升考核,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个别谈话。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通过与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下级、熟悉情况的同级及本人面谈的方式了解情况。二是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一般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召开各类人员参加的评议会或座谈会,对初选对象的德才进行评议。三是考试的方法。将考试引入考核中,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补充和完善。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在对晋升人选作出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作出晋升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任职。培训条件不具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任职,但要在到职一年内完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