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的回避,是指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一般说来,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可见,所谓任职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这是回避制度的重点。在公务员的管理中,对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职务任用上作出一定的限制,力求克服这一弊端的滋生。一般而言,公务员实行职务回避,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任职回避的例外情况,为从实际出发,法律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提出了适当放宽的规定,为避免管理上的漏洞,还特别规定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限制,以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