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公务员法》将什么样的公务员纳入辞退的范围?该法对辞退公务员进行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可见,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退。公务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是由考核确定的。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公务员考核的规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公务员的纪律,已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该机关就可据此辞退该公务员。
(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公务员,机关一般会给予另外的适于公务员工作能力的工作安排。如果公务员拒不接受对他的合理安排,即可予以辞退,以保证国家公务得到有效执行。公务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要经过认真考核加以确定。这里的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所区别,主要是结合任职条件进行的考核,即考察公务员在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条件等方面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三)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国家随时都可能对个别机构进行调整。对在机构改革中和国家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中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等原因而需要调整工作的公务员,一方面,国家会从保障公务员权益的角度,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另一方面,公务员本人也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果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对公务员作出了合理安排,公务员加以拒绝,那么,机关有权予以辞退。
(四)公务员如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机关可予以辞退。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公务员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即可予以辞退。纪律是组织存在合正常运转的基础,对那些在履行国家公务中,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且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五)公务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公务员有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的义务。如违反这个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则构成违纪行为;超过一定期限的,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被辞退就是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形式。不论是旷工,还是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只要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都要予以辞退。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行政事务的有效执行。
《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对于辞退公务员进行了限定性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