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8.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是怎样的?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职责包括下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检查守法、执法职责。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控告、检举职责。即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违纪职责。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申诉职责。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其他法定职责。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也即上述四项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职责的设定权限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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