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更加自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重视社会治理领域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执法工作,尽快提高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使各项社会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必须加快社会治理法制建设的步伐,解决社会治理领域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的问题。由于社会治理涉及范围极为广泛,特别是随着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有的领域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地带、薄弱地带,如作为社会治理基本依据的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尚未出台,亟待研究制定,对于规范现阶段依然存在的大量信访行为,如何更好完善公民社会保障权益,如何引导和规范网络舆情等问题,也都缺乏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等等。随着经济社会变革步伐的加快,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更加复杂多样,社会治理中对法律法规的需求也迅速扩大,要求相应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更新,更加系统配套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加强社会治理领域法治研究和立法工作,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步伐,加强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工作,适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防止因无法可依出现执法混乱、司法不公等现象,防止民众因找不到合法有效的诉求途径,在面对和处理社会矛盾问题时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会治理法治化运行机制。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通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各主体之间积极合作、相互借鉴、优势互补,实现从共治到共赢再到共享的发展方向。这个良性发展的社会治理
体系能否高效顺畅运行,取决于有没有建立起符合法治化要求的运行机制,特别是不同主体是否能够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准确找准各自定位,发挥各自最大效能,避免主体之间由于权责界限不清发生内耗、冲突、恶性竞争等问题,或者由于法律救济不足使相关主体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破坏体系内部的“化学反应”,浪费社会资源,降低治理效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社会治理主体真正纳入到法治化的运行轨道。一是明确界定各自权限,规范不同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途径。使不同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越权、不错位,依法有序运行,产生良性互动。该由政府管的政府要切实依法管好管住,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就由社会组织具体负责,符合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居民自行处理。二是强化司法权威,对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法规上的充分保护,使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都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必须健全惩戒机制,对各类主体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政府权力的行使、社会组织的活动、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都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
第三,必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治思维,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方式认识、对待、处理社会问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理社会的理念要真正转化为现实,需要人们的法治思
维能够跟上,也需要法治方式得到通行,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既要强化法治思维,解决人们懂法会用的问题,又要营造法治方式得以通行的好环境,让他们愿意用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加大法治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维。因此必须继续常抓不懈地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普法阵地法治宣传和骨干培训,通过多举措、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活动,使民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知识和水平。二要坚持依法治理社会,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首先,党和政府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等各个层面坚持法治理念,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办事,向社会展示公正的法治形象,在群众中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其次,要大力开展法治服务,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相结合,切实让法治惠及民生。特别是要加大对基层群众的法治服务力度,及时有效地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深化法治参与的层次和水平。按照决策治理科学化、民主化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公众参与决策治理的可行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广泛参与法治创建、亲身经历法治进程的实践中,使法治思维得以强化。
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法治才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对当前的中国来说,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和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效果和长期效益,才能在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理顺各种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