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

118.什么是党的地方组织?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以及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1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

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12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2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是多长?对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分别有什么要求?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根据中共中央2016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12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谁决定?怎样补充委员出缺?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根据中共中央2016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123.为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进一步发挥全委会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我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党组织及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成员分布较为广泛,接触面较宽,对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比较了解,及时召开全委会,充分发挥全体委员的聪明才智,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有利于决策的贯彻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由于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由常务委员会主持的,全委会应当经常监督、检查常务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落实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审查常委会对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所作的决定。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是适宜的。

124.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地方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换届选举而言,第一次请示应将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及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及各方面代表的指导性比例;下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中央审批。报请中央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应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情况,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和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等。省以下地方党委换届选举,需要请示的内容和报送哪些材料,由其上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共中央201

6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了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外,还要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2)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3)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4)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5)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6)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7)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8)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9)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12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3)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5)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6)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127.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什么性质?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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