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中央与地方“财力事权相匹配”
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是包容性很强的表述,也是历来的提法。最佳的运作机制是事权与财权大致相匹配,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无论哪级政府,“事大财小”还是“事小财大”,都会造成效率的损失。“事大财小”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财力不足,只能是降低供给公共产品。同样,“事小财大”则会出现“大马拉小车”的问题,财力过剩,造成稀缺财政资源的浪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第一,纵向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从中国现实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一种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由中国的政治结构决定的。如果按照西方国家横向事权划分,是无法消除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不确定性因素的。因此,只有纵向合理划分事权,即将事权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和支出责任,并分权到不同层级的政府,不同层级政府就需要履行相应的决策责任、执行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支出责任。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公共事务决策主要在中央,对地方来说,最重要的是明确执行成本和支出责任。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
能力和水平。二是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三是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
第二,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这一要求综合考虑了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保证中央履行职能和实施重大决策,又有利于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形成改革共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为实现“五位一体”的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财权。政府财权包括税权、费权和产权在政府间的分割。要提高各级政府的财政努力程度,财权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前提条件。这就要求服从政治目标,即与整个国家的政治控制力要求相匹配。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区域发展因素。在落后的区域,可以较多给予财权和财政转移支付,从而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而在发展较快的区域,则可以适当实现财权上移。同时,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财权也为实现多样化财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省以下财政状况复杂,如果
还是用“一刀切”的僵化管理模式,势必又会造成诸多弊病,鼓励多样化的体制模式,将会激发各地政府制度创新。
第四,减少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和财力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想解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就必须理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财力。而这三种体制要素的合理动态匹配将成为今后解决问题的重点出路。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的政策目标和任务不同导致政府事权不确定,各级政府经济政策目标不同导致政府财权不确定,财权设置与转移支付政策的变化又导致了各级政府财力的不确定,这三种不确定性因素叠加就成为中国当前财政体制困境现状的原因所在。因此,减少三种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其形成合理的动态匹配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这就要求,政府各个部门提出的需要各级政府共担的新事权(支出责任),在出台之前应与可下移的财力挂钩,尽可能减少“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一种协调机制,尤其是拥有事权调整权力的非财政部门和拥有财权、财力调整权力的财政部门之间,建立动态协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辖区财政责任机制。一方面,实现辖区内横向财政平衡。省一级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横向财政平衡应首先负责,保证省域范围内的各地区之间具有大体相同的财政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只有省级政府确实无法完成,再由中央解决,市和县级同样如此。另一方面,实现辖区内纵向财政平衡,即辖区内政府不仅要考虑本级政府的责任,还要考虑下级政府的财力情况,不同层级的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层级越高的政府,其责任自然就越大,应建立辖区财政责任机制,既然一级政府有下派事权和上移财权的权力,那么,也应有其对称的责任—财力下移,以使其辖区范围内纵向的各级政府和横向的各区域政府都能实现财力与事权的匹配。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