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市场化方向,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
新形势下,要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只有建成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和分散金融风险,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环境。
(一)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的结构较为单一、国有银行处于寡头垄断地位,区域分布东、西部地区不平衡、呈现出较明显的二元性特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大一统”银行体系为起点的中国金融在经历30多年的制度变迁和发展之后,虽然发生了极为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已初步形成市场化的金融体系,但银行业在金融结构中占主体地位以及国有银行所处寡头垄断地位,依然保留着“大一统”下的痕迹。近年,国有银行已完成了产权改革和治理结构改革,市场主体意识和市场化经营理念得到强化,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是我国银行的整体经营效率仍有待改善和提高。在银行业中,国有银行的比重偏大,其他银行比重较小。金融机构区域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二元性特征。金融机构大多主要分布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大中型城市,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分布密度则相对较低。
第二,金融原生市场相对发达,金融衍生市场则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地区分布不合理,市场的梯度与层次较单调。我国金融市场取得了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交易品种多样化、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机制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市场种类的扩大使市场交易的品种也逐渐丰富,金融市场的梯度和层级不断增加,进而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也得到了增强。但是,金融市场内部结构依然不均衡,主要表现为:一是规模结构不均衡。这主要表现为我国金融原生市场相对发达,金融衍生市场相对滞后。二是空间分布结构不合理。城乡金融市场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较滞后,成为制约新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瓶颈”。三是层次结构较单调。从整体上看,金融市场结构主要以原生金融市场为主,衍生金融市场才刚起步,市场的梯度与层次较为单调。原生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子市场的要素结构也未形成明显的梯度,层次结构单一。
第三,金融资产多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虽然我国金融工具种类繁多,但实际应用的仍较单一,且以银行存款为主。货币市场上的工具相对不足,其中M2的增长速度快于M1、M0的增长速度。非货币性金融资产中主要是国债和股票,企业长期债券所占比例较低,地方政府债券尚处于尝试阶段。保险类金融资产虽然呈现迅速增长之势,但规模和占比均不大。
第四,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一个“银行主导型”的融资体系。我国金融资源都集中到银行,在银行系统内部,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发展严重失衡,资源都向大银行倾斜,基本都是按照“垒贷款→补充资本金→再垒贷款→再补充资本金”这样恶性循环的方式进行,钱都压到贷款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缺乏有效配合。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二十多年了,现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重大致是9∶1的关系,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比是9∶1,中国金融体系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结构上严重失衡。
第五,金融监管体系面临挑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虽已建立,但与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在缺少与主体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完整的实施细则。主体法律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实现指标量化管理、风险量化监测,加强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而对于金融机构业务交叉部分的监管分工不明,一方面容易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而造成监管重复,提高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针对业务相互交叉的领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2004年6月28日出台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定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但该机制的运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由于中央经济计划的历史背景和政府长期在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我国金融监管不是过少、过松,而是过多、过严。我国金融监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甚至出现“监管俘获”、“监管套利”和“监管政策调控化”现象,突出表现在一些本应由市场规律主导的领域被“加强监管”、“统一监管”,从而出现“过度监管”。改变市场监管的理念与制度应该成为中国未来五年到十年金融市场改革的重头戏。
第六,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早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企业也从国有集体经济转向了股份制经济,但金融体制一直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改革,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与最广大的民营企业往往是貌合神离。打破垄断,分利于民资,这是很多人的共识,而这背后恰恰是改革的最大阻力。为在国际经济竞争新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是支持制造业、支持农业、支持现代服务业,支持有利于国民经济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有利于这些循环的实际产业。201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从长远看,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还有待于切实解决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大量设立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已落后于金融实践,无法对相关金融行为提供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保障;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的跨区域发展受到严格限制;中央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仍坚持老式的行政管理做法,不考虑各地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状况,不考虑广大中小银行存款增长规模和可贷资金能力,用“拍脑门”的方式制定过于紧缩的贷款规模指标,严格限制广大中小银行的正常信贷扩张行为等。
(二)建立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多元化为特征的金融组织体系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健全金融组织体系涉及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多元参与的原则稳步推进。
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已改制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切实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经营机制。深化拓展分支机构和基层金融机构改革,适度加强对基层机构风险和内控的考核管理,推进新体制、新机制在国有商业银行各分支行有效运行。深化国有政策性银行改革。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厘清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边界。政策性银行改革要做到:一是设立风险防范机制;二是加强控制机制;三是逐步引入商业业务,实现政策性和商业业务独立运营,实现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目标的有机统一。政策性银行改革要进一步向市场定位准确、产权明晰、资产负债透明的方向发展。做实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社区银行等小型金融机
构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完善财税、担保等政策支持体系和差异化监管措施。适度放松民营资本管制,鼓励优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加快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进程,探索通过放开对民间资本的管制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途径。要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竞争。要规范民间资本运营,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多样、及时便捷的特点,满足小额信用贷款需求,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摆脱资金困境,积累资本,实现平稳发展。对民间资本成立的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进入门槛,但对其经营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流动性监控等方面做出严格要求。大力发展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
(三)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
完善金融体制,要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指通过市场的方式确定市场经营、融资等操作的利率水平。相较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迟缓,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活性,降低利率水平,更好地实现供需对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利率市场化竞争,有效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还本付息负担。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把金融资源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效益最好、最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上。
第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行。一是要采取强制模式。据统计,目前国际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绝大部分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模式,若实行投保自愿的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只有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才会参加保险,进而导致保险基金数额小、保险范围窄,很难保证在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时对储户的有效赔偿。二是要采取差额费率的方式,应根据各投保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指标等来评估其风险大小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高费率越高。三是要加强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和向民众普及存款保险与风险意识方面的知识,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督。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要加快出台配套措施。
第二,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不断提高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的基准性。从短期基准利率建设来看,要进一步完善Shibor利率体系。首先,要完善Shibor的报价机制,克服当前Shibor报价行同质性较强的缺陷,建立分层次的Shibor体系:第一层是保留当前报价行的设计机制,主要代表市场上大型金融机构以及市场资金融出方的意愿;第二层是中小银行以及非银行同业机构间的报价,更多地代表市场资金融入方。第二层的报价可以作为第一层的补充,使得Shibor报价能够更客观、更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其次,通过衍生产品的创新,增强Shibor利率的基准性,进一步做实其报价的合理性,同时,积极稳妥地扩大Shibor的基准利率地位,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发行、承销和投资以Shibor为基准的浮息产品,在内部资金转移、同业存款、票据融资、利率衍生品以及理财产品等产品定价时,积极使用Shibor作为基准利率。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型衍生产品,丰富Shibor产品品种,加大市场深度。最后,逐步将Shibor与法定存款利率相挂钩。一是可以参照美、日等国利率市场化经验,以发行NCDs为突破口,并以Shibor为基准利率;二是将Shibor与贷款利率进行挂钩试点,对客户贷款实行双轨制报价,待顺利实施后再逐步推广;三是简化利率结构,仅保留基础性利率期限和档次,其他期限利率以Shibor作为报价基础。从长期基准利率建设来看,应选取国债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一是要改变国债市场的分割局面,逐步形成统一的国债市场;二是要减少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改变国债的储蓄化倾向;三是要加大国债发行的计划性和透明度,促进国债发行方式的市场化和制度化;四是注重国债品种的创新,实现品种多元化。
第三,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扩大汇率双向浮动区间,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货币互换中建立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转换为我国外汇储备中比较充足的其他国际货币的兑换机制。减少我国对外资产中的储备资产,增加对外直接投资、贷款以及实体经济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等,通过货币输出促进人民币国际使用。鼓励企业先从边境贸易、与毗邻国家和地区贸易、与周边发展中国家贸易以及其他愿意以人民币交易的能源、原材料进出口贸易交易中,以人民币作为出口计价单位和支付手段。
(四)加强监管体制建设
美国金融危机强化了各国的金融安全意识,我国也应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下大功夫。健全的金融体系是多层次的金融体系相结合的,而多层次的金融体系需要同样多元化的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在小型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可以有效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平衡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已经写入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议程。金融监管改革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增强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丰富金融宏观审慎的有效的工具,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宏观金融审慎监管的有效工具包括要实施逆周期的资本的监管、逆周期的风险准备金的监管、逆周期的资本杠杆的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的协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国界、跨区界的传染和蔓延。纯粹的宏观审慎工具并不多,绝大部分是通过对设计和校准的调整而为宏观审慎目标服务的审慎工具。有必要通过信息共享和评估互通,对使用各种工具进行协调。这种协调需要明确责任与义务分工的管理机制加以支持,强化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社会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手段,并不等同于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所有制度安排。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不仅需要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还需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等。
从长远来看,中国应逐步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大部制”改革,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比如,可先在更高的层次上建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下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管理。在中国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
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负责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性监管和宏观审慎性监管;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合并进该委员会),负责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五)建立金融协调机制
我国经济属于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有着较大差距。近年来,城乡金融发展不协调呈现出加剧之势,农村金融市场严重萎缩,甚至出现了“空洞化”现象。矫正城乡金融的结构性偏差,改善我国金融二元结构特征,已成为协调金融发展的重点。政府应该从农村经济战略的大局出发,从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目标出发,尽快制定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并大力推动中西部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城乡金融和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
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应努力尝试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建立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实现从机构型监管模式到功能型监管模式的转变,充分适应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局面。改变监管理念,实行“内控”和“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重视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推进,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我国应加强本国监管当局与他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国际范围内寻求金融“操纵”的联合监管,加强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协调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对重大交易共同进行监督,在突发事件下加强合作,防止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传播,共同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六)深化金融结构调整: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实体经济发展有赖于有效的投资和充足的资源,而深化金融结构调整为优化实体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为促进金融结构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需进一步深化金融结构调整及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促使金融有效发挥经济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金融结构不合理导致的经济资源配置失衡,对实体经济运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方面,培养多元化金融产业主体就是要培养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改变目前由于金融组织体系形式单一无法充分有效地满足各类经济部门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产生的金融抑制局面,建立健全金融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渗透到各个实体经济领域的金融发展服务体系,以满足那些极具发展潜力的非国有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作用。证券市场是直接金融发展的产物,对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将潜在储蓄转化为生产性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资金向收益高且具发展前景的领域;增强产业结构的自我纠偏能力,提高产业结构的内在质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不仅能够分散银行金融风险,还能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通过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优化实体经济的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七)强化金融创新: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状况,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更为艰难。近年来,对中小企业信贷总量占比、信贷增速虽有所上升,但并未使其融资成本相应降低,反而呈现持续攀升之势,甚至出现大实体经济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结盟联手“盘剥”中小企业的现象。这虽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占比少、现金流不稳定以及银行短期谋利冲动有一定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金融过度垄断、创新不足和扶持政策的落实不到位,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总体粗放,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结合得还不够紧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还不够及时有力。
通过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来提高其服务水平,推动农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进一步引导农村信用社做实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发展再上台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辅的组织体系,还可考虑引入外资保险公司,不但可以增强农民防御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化解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鼓励农村融资形式的创新,如降低村镇银行设立门槛,通过各地政府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办法,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通过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鼓励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针对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和实业空心化风险加剧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在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强化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当是现阶段金融创新的重点。2012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提及金融创新时,指出要“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防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和脱离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金融创新应该符合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通过创新金融服务的理念、方式与方法,加大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释放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例如,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构建与企业构成相匹配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形成大中小金融机构合理分工、满足不同规模企业金融需要的布局,明确小型金融机构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大力支持小型、区域金融机构发展,满足中小企业金融需求,为中小企业构建稳健可持续的融资渠道。又如,进一步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正规金融体系和政府公共金融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立城市社区中小银行,通过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建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构建多层次的“金字塔式”的资本市场,扩大全国性的“新三板”市场,构建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为主体的多层次股权投资体系,构建以政策信用担保体系为支撑的多层次担保体系,通过税收杠杆调动大型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