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_一、我国的协商民主发展历程与特点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以公共协商为中心,通过协调各方利益,达到谋求社会和谐目的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早在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十八大报告将推行协商民主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的明确定位。十八大之后,各地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完善协商制度,创新协商内容和形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进一步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我国的协商民主发展历程与特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段论述集中阐明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阐明了我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一)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

第一个阶段,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到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是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形成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举行,标志着协商民主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二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完成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这是协商民主制度较快发展的时期。

第三个阶段,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辅相成的格局。

第四个阶段,从1978年至今,人民政协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的科学表述载入宪法,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得到确立、发展和完善。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以此为标志,“协商民主”概念确立。十八大之后,各地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完善协商制度,创新协商内容和形式。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

第一,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是从我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发展起来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在新中国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人民革命取得

全面胜利,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响应和拥护,成为建立新中国的动员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宣告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同志指出:“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明确人民政协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侧重于建立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协商机制。1991年,江泽民同志把投票选举与协商相联系,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庄严地写入宪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了我国两种重要民主形式,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党委、人大、政府、基层等方面的协商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协商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

第二,与西方协商民主兴起的现实背景不同。当代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深刻的社会宗教、种族以及阶级冲突,不仅仅是利益的冲突,而且是原则与观念的冲突,这种冲突造成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困境,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在这种冲突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在政治层面加强社会团体与公民间的合作与对话,消除分歧,推进政治共识。我国协商民主研究的兴起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有相关性。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多元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政治参与需要日益高涨,这是协商民主兴起的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以及各领域、各层面的协商民主活动,为协商民主的兴起提供了制度和实践支撑。我国协商民主致力于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平衡协调各方面利益、凝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最大共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三,我国协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这一本质要求理所当然地贯穿于各项民主机制当中。早在创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初,我国就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涵盖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全方位、多领域的民主协商机制。与西方国家的协商民主不同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更为广泛,囊括了来自各阶级阶层、各类政治活动主体的力量,因而也就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抑制西

方式协商民主可能存在的过分依靠社会组织、特别是利益集团主体所必然导致的精英化色彩过浓的问题。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应当拥有来源广泛、权利平等的参与主体。当代中国的实践证明,要保证协商民主始终沿着捍卫民主政治实质性参与的轨道健康发展,而不至于迷失自我,蜕变成一种西方代议制民主的简单衍生物。同时,协商主体的广泛性又为进一步确保主体具有平等权利和使协商结果合法化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从根本上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牢固的民意基础。

第四,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和运行机制不同。在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的资本主义民主基础上,是竞争性选举民主的补充。我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在于,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从领导力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确保协商决策指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特色。实际上我国协商民主政治实践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政治协商机构,而成为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政府决策的一个基本模式。这也是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根本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起来讲,我国的协商民主具有以下优越性:既关注决策的结果,又关注决策的过程,从而拓宽了民主的深度。协商民主既关注多数人的意见,又关注少数人的意见,从而拓宽了民主的广度;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创造性地结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运用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追求和谐相处,经过充分的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协商民主概念简洁、清晰、柔和,充满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念。协商民主强调协调、商量、和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和思想开明,不仅是中国对人类民主追求和政治文明的重要贡献,同时也为中国借鉴当代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置身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搭建了沟通和理解的桥梁。

因此,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有深厚的社会制度基础,同时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广泛而深入的政治实践基础。发展协商民主,就要对我国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政治进行理性的审视,把它提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将其归纳总结,使其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坚持下去,建立协商民主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扩展协商民主的范围,拓展协商民主的领域。协商民主不仅关涉到政治经济等重大政治事务,而且应关注百姓的日常社会生活,即一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都是协商对话讨论的范围。发展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诉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分化,利益矛盾时有激化。为求得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进行协商对话或民主对话、“民主恳谈”,是实现和谐、化解矛盾与冲突的可寻求的通途。在充分知情或信息充分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对方,充分关注对方的利益诉求,为各自的利益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经常性的协商沟通,可致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与团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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