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治,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由法律制度实现对生态文明制度的根本保障。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在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执法、严格生态司法、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形成重大突破。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制定和实施节约和环保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做了一系列工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经济与环境核算(绿色GDP)体系框架;逐步开始对有关资源环境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资源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现有的法规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许多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依据世情国情变化和现实需求,及时研究制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废”工作,形成较为完备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体系。要针对环境资源中的新问题,加快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要抓紧制定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逐渐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现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修订,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做到相互衔接。
第二,要尽快把实践中形成的生态环保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制定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加大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保护力度。
第三,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内部互动、上下联动的整体执法机制;环保、工商、公安、安监和各经济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人大监督,开展舆论监督,发动群众监督,健全资源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克服并纠正环境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遏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打击权法交易、钱法交易行为,维护环境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加强资源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第四,要建立公正的司法体系。要严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生态安全。要严厉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基本权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