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纪律检查机关的 专责监督_五、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五、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要解决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首要的是加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其次是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一,加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要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 为主。

三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第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主要部门和队伍,处于监督者的重要地位。但是,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不是“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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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保险箱”,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天然的“腐败免疫力”,如果不严格监管,同样会出问题。因此,监督者不应游离于监督之外,而应摆正自身位置、主动接受监督。

一要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促,其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总结党内监督经验时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众多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是摆在第一位、起根本作用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更要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防止“灯下黑”。

二要筑牢思想教育防线,坚持正面理想信念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自身免疫力和抵抗力。严明纪律规矩“红线”,把纪律挺在前面,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提出的“四个不准”要求,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等各项纪律“红线”。扎紧制度笼子,完善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实现决策、调查、处分、监督相互分离,围绕信访举报处置、案件线索取舍、案件检查、定性量纪等权力事项,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机构,充分支持干部监督室发挥职能,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净化纪律检查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发挥案管、审理作用,强化对办案程序、实体等方面的监督;完善述职述廉、诫勉谈话、重大事项报告、回避等制度,让制度笼子越织越密。严惩害群之马,强化惩处问责,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纵容姑息,决不护短手软,维护纪检队伍的纯 洁性。

三要加强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纪律审查安全日常教育,突出抓好安全意识、保密纪律、审查纪律等方面的教育。重点围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纪律审查人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外围调查的能力、谈话取证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突破案件的能力、组织协调的能力。注重纪律审查人员的理念转变,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重视外围初核工作,全面收集被调查人信息,深入分析研判,做好纪律审查前期准备工作。注重纪律审查模式转变,从依靠少数骨干谈话突破转变为发挥谈话、外围、陪护整体突破;从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转变为协调多部门的“兵团作战”。要严格审查纪律,决不以纪律做人情、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坚决杜绝以案谋私,把这两点作为所有纪律审查人员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作为保证纪律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生命线。

四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保证正人先正己。完善制度、严肃纪律、注重程序,形成长效防止“灯下黑”的规范机制。重点完善上级对下级的制约机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管理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除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外,还要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地过问下一级的工

作,并及时与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强化上级纪委监督责任,探索上级纪委派员指导、监督并参与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推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措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管理的闭合系统。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积极整合资源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其中重点是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其能否遵纪守法、敢于担当、正确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不出现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出现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不出现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不出现跑风漏气、泄露工作中的秘密等情况,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纪律检查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成为不搞特权、不谋私利、顶得住压力、经得住考验、办得了铁案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强化纪检监察业务监督。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信访处理权、线索取舍权、案件检查权、处分决定权和重大事项处置权的工作规程和监督制约措施。要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紧紧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这个中心,重点加强对办案工作程序、办案措施使用、办案制度执行、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纪依法定性量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好事中、事后的监督作用。同时,案件审理部门要对办案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监督,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随意性、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杜绝出现冤假错案。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轮岗制度,如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纠风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加强权力监督,防止干部因从事某项工作时间过长,发生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组织监督、相互制约、责任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入口关,探索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年龄、学历、专业、基层工作经历等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干部“带病”进入纪检监察系统,确保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在短期内适应并胜任纪检监察工作。对有问题的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予 以调离。

五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的机制。推行民主评议和质询、听证等制度,使群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批评和建议;要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观念,利用现代网络手段推进群众监督,充分尊重社会的监督权;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影响面广、导向作用强的特点,设立专题栏目,宣扬先进典型扶正气。要建立各级纪检监察网站,实现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适时互动,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直达纪检监察部门和被监督者,进一步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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