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路过中正一」洪崇晏无罪定谳 批司法抗争分化

洪崇晏、Savungaz Valincinan等人在高等法院二审开庭前,呼吁应尽速修正集游保障法。(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陈思妤/综合报导

411「路过」中正分局被告洪崇晏、陶汉、萧年呈、Savungaz Valincinan(撒丰安.瓦林及那)一审各判拘役30到80天,4人不服上诉。高院二审结果大逆转,24日改判洪、陶2人无罪,萧年呈、撒丰安则依妨害公务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其中撒丰安获缓刑2年,须接受法治教育40小时全案定谳。

洪崇晏与撒丰安24日上午都出庭听取判决,高院认定本案被控首谋聚不解散、侮辱公务员部分,属言论自由范围,因此改判洪崇晏、陶汉无罪,萧年呈、Savungaz Valincinan则因与警员发生推挤,被依妨害公务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由于被告Savungaz Valincinan因无前科纪录,获缓刑2年,须交付保护管束,并接受40小时法治教育,全案二审定谳。

▲原本被控首谋聚不解散、侮辱公务员的洪崇晏二审结果出现发夹弯,改判无罪,全案二审定谳。(图/记者杨佩琪摄)

事后洪在接受访问时表示,自己替被判缓刑的Savungaz Valincinan感到相当委屈,「明明当时她陈抗的动作比我还好,却被判缓刑,但我却无罪。」更强调4人只是一个社会缩影司法追溯过程对于抗争者而言是很大的压力,但司法的一致性衡平性却都让人看不见,「像是324行政院事件打人的警察都没有被找到,反而是很多参与抗争的民众被起诉,不当执法没有被处罚,难道政府犯错都没有关系?」

洪崇晏更直言,「虽然台湾司法有逐渐进步,但本案就是因为中正一分局当初侵犯了人民权利群众才会去抗议,结果被抗议的对象不用检讨、负责,反而是陈情抗议的民众被认为欠缺法律素养、要接受法治教育」。他认为应推动抗争制度改变,对抗争司法追诉的转型正义「公布真相、追究责任、损害弥补、道歉赔偿、教育纪念制度,避免再发生」,推动司法的一致和衡平,警惕国家放大抓小的分化

▲2014年4月11日晚间,陈抗民众「路过」包围中正一分局。(图/记者徐文彬摄)

对于舆论将「411包围路过中正一分局」与「反年改团体在世大运开幕式烟雾弹」相提并论,洪崇晏则表示,「抗争做为很重要的言论自由跟政治意见表达,不应因颜色政治立场不对,在司法上被限制,无论如何抗争都不应该用法律来打压。政府或法律一旦对于抗争作打压或限缩,真正尝到苦果永远都是弱势的抗争者,弱势抗争者没有退休金,不能够不上班整天抗议,也没有学长学弟关系可以帮忙。」

洪崇晏强调,光是就本案看来,4名被告的判决就有很明显的标准不一,「被关注的人政府会比较愿意给空间,但其实这很危险,搞到最后只会剩下某些人在抗争,而声援者不敢声援。这是一种满糟糕的手段,一种在分化抗争的倾向跟态势,希望大家可以多关注324行政院事件被起诉的抗争者、关注资源少的人。」此外他也呼吁大众除了关心台湾的弱势抗争者之外,同时也可以关心在香港、菲律宾马来西亚,甚至是整个亚洲,受到政府权利侵害的人民。

▲洪崇晏表示,「抗争做为很重要的言论自由跟政治的意见表达,不应因颜色或政治立场不对,在司法上被限制,无论如何抗争都不应该用法律来打压。」(图/资料照)

被判处缓刑2年的Savungaz Valincinan则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不表示接受。我并不是不愿意面对在行使公民不服从时,自己可能会面对的法律责任,但我不认为法官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让我去承担这样的判决。『妨碍公务』到底是什么呢?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强暴胁迫』,当时的情况大家都有推挤,有前有后,警察有推、民众也有推,我哪里来的强暴胁迫?要我有犯意攻击你才能说我有妨碍公务!奇怪的是,妨碍公务是刑法罪名,但定义却相较其他罪名模糊很多,到底这个罪名是要保护什么样的情况跟社会秩序,我觉得是有必要被说明清楚的。」

(注:刑法第135条「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411路过中正一当晚,Savungaz Valincinan站在陈抗群众当中。(图/资料照)

Savungaz Valincinan指出,整个318运动之后衍生出3个大案子,分别是318运动本身、324行政院事件、411路过中正一事件,其中影响「这些抗争者的下场如何」有一个大关键,那就是对于不在镁光灯前面的被告而言,「没有社会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的公民不服从案件里,并不是每个人都会被用一样的标准审判,不同的被告之间因为受关注的程度不一样,就算行为本身的性质很近,还是会有很大的落差。

洪崇晏跟Savungaz Valincinan都表示,舆论和媒体大多把焦点放在洪崇晏的「无罪」,却忽略了抗争发生时,同样一个案件里面存在着不符合比例原则、标准不一、缺少衡平性的判决,但这才是他们认为台湾社会最应该关注的司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