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除邻居花木 二审逆转无罪
台东傅姓女子因拔除邻居栽种的2棵树兰,被检方依毁损罪起诉,一审判处拘役10日,傅女不服上诉,二审认证据不足,傅女行使占有人权利,欠缺毁损犯意,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无罪。(萧嘉蕙摄)
台东傅姓女子被控拔除邻居种植的树兰、芒果树及枫树等植物,遭检方依毁损罪起诉,法院仅认定她拔除2棵树兰,其余因证据不足未采信,一审判处拘役10日,可易科罚金,傅女上诉辩称整理住家环境,且对方无权种植,二审认定证据不足,傅女行使占有人权利,无毁损犯意,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教职退休的傅女因一眼失明,另一眼视力受损,持有重度身心障碍证明。检方起诉指出,2022年5月间,傅女未经邻居林姓男子同意,徒手拔除其种植于空地的8棵树兰、1棵芒果树及1棵枫树,致植物枯死,依毁损罪提起公诉。
傅女在侦查与庭审中承认曾拔除2棵疑似树兰的植物,但否认拔除其他植栽,且现场缺乏目击证人或其他佐证。法院因此仅认定她拔除2棵树兰,构成毁损罪,判处拘役10日,可易科罚金。至于其余植栽毁损,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但亦未作无罪宣告。
傅女不服上诉,强调当时只是整理住家周围环境,并不知树兰属于林男,无毁损恶意。她更指出,该地虽属台东县政府所有,但长期由她家族占有管理,林男未经允许擅自种植,属无权占有,她只是基于占有人权利整理环境,不应构成毁损罪。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主要证据来自林男指控,缺乏其他补强证据,难以认定傅女有毁损犯意。此外,傅女家族长期占有该土地,对该地有管理权,林男未经允许种植,可能属无权占有行为。
最高法院判例也指出,如不动产上的植栽尚未与土地分离,仍属不动产所有人,拔除植物应视为行使管理权,排除侵害,而非毁损罪,法院因此认定罪证不足,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