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注意! 保单条款「残废」拟全面改「失能」
▲保险法中残废用语拟改为失能,保单条款也将修改。(图/路透社)
保险局今天(19日)表示,行政院已通过保险法修正案,将保险法中「残废」用语全面改为「失能」,法规更改后,各家保险公司未来贩售的保单条款都需要更改,影响最大的就属残扶险,还有含残废保险金给付的寿险与意外险。保险局表示,更改用语后仍会符合当初保单对残废的定义,保户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已经贩售出去的保单不用变动,但保险公司要继续贩售或是未来新贩售的保单,保单条款就要更改。此修正案还须送立法院三读,三读通过后才正式上路。
台湾在2014年颁布「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根据CRPD第10条,不符合公约精神的法规,都需3年内完成法规修正,其中身心障碍者认为「残废」是具歧视意味的文字,因此包括保险法与保单条款中含有残废字眼都需要修正。
保险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保险法将删除有关「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的文字,改以民法第14条有关监护宣告的规定以「丧失工作能力者」来取代;保险法中「残废」用语也将以「失能」取代。受影响的保险法包括第107条、第125条、第128条、第131条、第133条、第135条及第138条之2。
目前此案已通过行政院核可,还须待立法院三读通过。而公保跟劳保也同样将「残废」用语以「失能」取代。
金管会主秘施琼华表示,法规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保单条款也需要修正,但就只会是用语的修改,未来的新契约中,失能的定义就会类似过去保单条款内残废的定义,力求客户权益不受影响。
最受到影响的就属残扶险,例如名称为「残废照护保险」,残废就须改为失能。而目前部分寿险跟意外险也都有「残废给付金」,这项目的名称也须改为「失能给付金」。已经卖出去的旧保单,不需要更改,但法规通过后,旧保单要继续贩售,跟未来新上市贩售的保单名称都需要改为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