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手術戶所敗訴 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

媒体报导「变更性别需手术,户所又败诉」,内政部今天表示尊重,并说会依判决结果个案登记;性别变更议题尊重医疗专业判断,将参考国外法制研议性别变更认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规范。

媒体7日报导,一名林姓男子经2家医院精神科确认有「性别认同疾患」,性别认同应为女性,持诊断证明到嘉义市东区户政事务所办性别变更,却被以未摘除性器官为由拒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户政机关此举侵害心理、身体的完整权,判林姓男子胜诉。全案可上诉。

内政部上午透过新闻稿表示,目前出生登记是采生理性别,民国97年11月3日令是依据前行政院卫生署97年10月13日召开的会议决议,阐明欲性别变更者,当事人须检具2名精神科医生鉴定诊断书及原生理性别性器官摘除手术完成诊断书等证明文件。

内政部说,近期法院免术判决,内政部尊重,会依判决结果个案登记。

内政部指出,有关性别变更议题,会持续搜集相关影响评估意见,也会尊重医疗专业的判断,并参考国外法制,研议性别变更认定要件,并朝法制化方向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