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手術 戶政所又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内政部二○○八年函释,申请性别男变女,须持二名精神科专科医生评估鉴定诊断书,还要提具合格医疗机构开立已拆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的诊断证明,才能变更性别。

林男去年九月经台大云林分院、嘉义长庚诊断,年幼时因隐睾症手术,国中才出现男性第二性征,且手术后对生理性别感到不自在,从那时认定自己是女生,确认有「性别认同疾患」,个人性别认同应为女性。

林男提告主张,国中就清楚自己想成为女生,但不想变性伤害身体,只想改变性别外观,于是服用雌激素、做声音训练、医美,着女装内衣,把男性衣物清空,未来还要隆乳,希望更符合女性外貌。经两医院开立诊断证明,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性别变更。但户政以内政部函释为由不准变更性别,提诉愿也被驳回。

法官认为,内政部函释等同逼申请人处于「放弃自己性别认同」或是「舍弃生殖能力」的窘境,无论林姓男子做出哪种决定,都侵害到他心理、身体完整权。

法官也指出,内政部解释属行政规则,却要求变性者必须摘除性器官,不仅违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还严重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及人格权,应拒绝适用。

另依据林男提交诊断证明,认定他有明确女性认同意识,足以证明林男因生理性征与认同不符,而有性别不安情形。

嘉市东区户政事务所主任黄浩君说,基于行政一体,地方户政机关要依内政部函释处理,这问题存在已久,但法律对此无规范,应进行修改户籍法或函释,在没有明确结果前,变更性别仍须走法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