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媒体经营 反媒体垄断条款迳付二读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9日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案,明定「媒金分离」的原则,同时持有报纸、广播电视媒体股份超过百分之10的股东,不得申请经营有线广播电视。全案迳付二读,12日本周五院会可望三读通过。
壹传媒并购案争议多时,反媒体垄断条款终于尘埃落定,立法院通委员会通过民进党版提案,在有线电视法第19条之1有关「对系统经营者股东之限制及结合行为之实质审查」部分,明定「全国性新闻纸、无线广播电视事业、各该事业之关系企业及各该事业持有其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10以上股份之股东,不得申请经营有线电视。」同时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系统经营超过百分之10,违者得限期处分股份。
▲立法院9日通过民进党版反媒体垄断条款,媒体持有人不得经营跨媒体。(本报资料照片)
换句话说,全国性纸媒以及无线广播电视事业的股东,不得再经营有线电视,就算投资也必须有限制。法条中同时还有「溯及既往」条款,在修正案之前已通过并违反规定者,必须于施行日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限期处分股份。
而为了彻底落实「媒金分离」,金控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也不得直接、间接投资系统经营。就算是配偶、二等亲以内的血亲以及直系姻亲,也有投资限制,不得超过发行股数的百分之1。
反媒体垄断条款在朝野无异议的情况下,迳付二读,最快于12日立法院院会,就可以完成三读修法。时机正巧赶在民进党113火大游行之前,民进党立委管碧玲就质疑,国民党团根本就是在为火大游行,拆除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