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手犯36案只判4年10月 检方认太轻将再上诉
被告吴男加入诈欺集团担任车手,负责接受指示持人头帐户提款卡到各处自动柜员机提领诈欺赃款,约定每日报酬3000元。(孙英哲摄)
彰化1名39岁吴姓诈骗车手取款363万2365元,一审被依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及诈欺等罪判处4年10月徒刑。检方认为吴男犯36次诈欺罪,总计刑期达47年11月徒刑,法官仅判应执行4年10月徒刑,判决太轻,不足以警惩被告并促使其悔改自新矫正,将再提上诉。彰化地院表示,合议庭审酌各情状后依法量刑,尊重检方上诉。
判决指出,2023年6月间,被告吴男加入通讯软体群组中身分不详代号「顺风顺水」、「牛轧糖」等人所属诈欺集团,担任取款车手职务,负责接受指示持人头帐户提款卡到各处自动柜员机提领诈欺赃款,约定每日报酬3000元。
吴男于2023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6日间,提领36位民众受骗汇出的款项,总计取款363万2365元,一审时被彰化地院将依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诈欺等罪,共36案,判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检方认为,吴男犯36次诈欺罪,总计刑期达47年11月,最终却仅定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约为总刑期10%,等同原判决所宣告之刑期中,有9成犯罪刑期不需执行,不仅不足以警惩被告并促使其悔改自新矫正,且被告迄今未与被害人等和解赔偿,更对诈欺犯罪难以吓阻。
检方强调,将上诉请求法院应再详加审酌政府当前严惩诈欺集团犯罪刑事政策、有效反映正当国民法律感情,以及被告之违法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所生之损害、被告之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狀,对被告从重量刑及定应执行适当刑。
彰化地院表示,被告于诈欺集团仅是车手角色,合议庭量刑是依据被告犯罪行为,斟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量,考量被告违反义务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之计划及分工情形,并注意刑罚边际效应随刑期而递减,定应执行刑,该院尊重检方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