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樱琴/掏空公司怎定罪?关系企业vs.关系人交易,刑责差很大

金管会正推动2018年新版公司治理蓝图,强化落实财经正义更显重要。图为正义女神,情境示意。(图/视觉中国CFP)

上市公司频传补贴真掏空

上市公司掏空案迭传,利用「不合营业常规交易」,利益输送,违反《证券交易法》行为,损害投资大众,影响资本市场,企业负责人或经理人背德背信,莫此为甚。近日如英群案、大同案、冠德案、台苯案等,都是上市公司涉嫌掏空的案例。其间所涉及财报专业认定、律师攻防设计及法院有罪无罪的心证形成,都考验公平正义能否在个案得到平反,在通案是否对社会有所警惕。

以备受瞩目英群案为例,公司苏姓董事长戴姓副总经理兼财会主任,「假补贴真掏空」,从上市公司掏空5亿多元,高等法院在107年7月25日做出掷地有声判决:分别判决董事长和财会主任9年和7年有期徒刑。此案一审判决无罪,二审大逆转,课予重责,相关司法议题值得探讨。

究竟公司对外交易,是关系企业的财务调度?或是利用关系人进行搬钱掏空?如果前者,依《公司法》揭露合并财务报告即可;如果是后者,对上市公司造成「特别背信」,最重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不法利得达1亿元以上者,可重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系企业与关系人交易有极大差别

「关系企业」《公司法》专章规定,包括「控制从属公司」及「相互投资公司」两种类型,依法应制作合并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公开资讯强制揭露其「关系企业架构图」。上市公司基于经营策略考量,在境内或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转投资,符合法定关系企业范围,即应揭露其关系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

至于「关系人交易」,和「关系企业交易」,一字之差,在英群案却在一、二审无罪与有罪间差距甚大。一般而言,和公司有一定关系人,与公司的重大交易,如为业务行为,属于公司「经营判断法则」,但长期进行的代工合约或补贴,即应在财报上接受评价,究竟其交易有无故意造成上市公司损失。

英群早年是电脑及周边设备大厂,88年股票上市公司,董事长个人出资,利用不知情女性亲密友人及人头等名义,设立境外公司,并转投资中国厂,号称为其「代工厂」。在公司财务亏损之际,仍继续奥援境外公司及中国厂,利用「补贴闲置产能设备」为理由掏空公司。致该公司在99年下市,并走向重整之途。 此一个案,投资人保护中心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金额5亿元。

本案检察官102年起诉苏姓董事长等人,利用境外公司及中国代工厂等交易模式,掏空上市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76条第1项第1款「不合营业常规交易罪」及第2款「特别背信罪」,引起社会关注。

一审士林地院却以该境外公司系「关系企业」,英群公司对其有人事、财务、业务的指挥调度权,认为属于《公司法》所定义「实质控制及从属关系」,苏姓董事长及戴姓财会主任并无犯罪证据,予以无罪判决,不法利得也不必没收。其间被告迭主张是因应当年政府未开放两岸投资,迫不得已才赴境外及中国设据点等。且延聘某大学会计教授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属于厂商间的正常业务,补贴代工厂商系为顾及上下生产链,为业界所常见云云

检察官抽丝剥茧找出资金流向

本案最主要关键是董事长自有资金所设立境外纸上公司及中国厂,英群公司并未投资任何股份,但公司却长期交由其代工生产,支出固定人事、材料及管理等成本。问题出在99年开始的「补贴闲置产能设备条款」,由英群公司以补贴之名,行掏空之实。

二审判决特别根据检察官抽丝剥茧的资金流向,查出每一笔由英群公司汇出去的款项,是如何进到苏姓董事长以人头成立的公司,再流到中国代工厂。最离谱的事:英群公司已经严重亏损,犹继续汇款,致受惠的境外公司毛利却一直高达8%、9%。一家实收资本20亿元的上市公司,后来净值却为「负7千万元」,其后并减资95%,即原始股东每1千股减资后仅余5股,等于投资人的股票大幅缩水,真是欲哭无涙。

令外界质疑的是,苏姓董事长个人成立的境外纸上公司是用来掏空用的,上市公司根本未出资,怎么可能认定为「关系企业」,如果一审法院能详查公司营运及财报,就不会认定长期补贴私人的公司是正常业务往来。

上市公司欠缺公司治理,请落实财经正义

产业界确有上下游产业因产能差异而须补贴,但应具体探究补贴项目、内容,始能确认补贴有无必要。最令投资人气愤的是,英群公司补贴计算方式系依据戴姓财会主任所提出产能差异,且补贴款绝大多数均高于应给付予代工厂款项,全由上市公司买单。

上市公司体质影响资本市场健全与否,负责人利益输其个人投资公司,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严厉指出,「英群公司不顾帐列未弥补亏损已高达12亿元之事实,仍执意补贴境外公司及代工厂的产能不足,显不符一般商业判断」。

本案所涉及的一审无罪,二审重判9年《证交法》掏空案,或许已不是单纯法律见解不同的问题,相关涉案人士、鉴定专家及司法界应有通盘的警惕,金管会正推动2018年新版公司治理蓝图,强化落实财经正义更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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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樱琴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曾担任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专攻经济法》、《公平交易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深入观察台湾产业法制,强调「财经正义」的重要性。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