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制房屋 小心被追税
有民众在110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时,以房屋评定现值的28%申报财产交易所得1百余万元,后来经国税局查获,该民众实际交易价格及取得成本,最后改核定财产交易所得5百余万元,除了予以补税,还给予处罚。该民众后来申请复查,但国税局认为,该案既然已查得实际交易价格,该民众自行按财政部颁订标准计算所得与核实认定所得的差额,就属漏报,因而予以驳回复查。
北区国税局表示,只要是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间取得且持有期间超过二年的房屋,出售时都可适用旧制。也就是,应就「房屋」部分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即以房屋出售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北区国税局强调,民众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的证明文件,其财产交易所得的计算,就要核实认定。重点是,核实认定是按稽征机关掌握的具体资料而定,税法没有赋予纳税义务人可自由选择依实际交易所得,或依财政部颁订标准核计所得申报的权利。换言之,只要稽征机关查得实际交易价格,不管纳税人是否已申请,都会被依查得资料核实计算财产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