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日上班工资须加倍 时薪工也适用

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1月30日至2月2日)为劳基法规定的国定假日,若雇主要求劳工假日出勤,工资应由雇主照给且应依法加倍发给,且日薪时薪劳工也适用。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农历春节假期即将来到,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1月30日至2月2日)为劳基法规定的国定假日,劳委会今(27)日强调,若雇主要求劳工假日出勤,工资应由雇主照给且应依法加倍发给。且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依其意愿并经雇主同意换取补休,也属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规定员工仅得申请「补休」。

依劳基法第37条及其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劳工若休假日出勤,工资应依法加倍发给,又该等国定假日如适逢劳雇双方约定为同法第36条所定,每7日中应有1日休息之例假,应于翌日补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属前开休假日,可递延于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劳资双方协商另行择日补休之。劳委会强调,按日或按时计薪的劳工,也有上开规定的适用。

按日或按时计薪的部分工时劳工,虽其工作态样不一,但也有上开休假规定之适用。举例而言,今(103)年的农历正月初一为星期五,原约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农历正月初一当天本无出勤义务,并没有给假或给薪等问题

但是如果该等劳工应雇主要求于假日出勤,雇主即应按平日工资数额给付两倍的工资。至于原约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农历正月初一当日即可休假,工资照给;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给一日工资。此外,劳委会也同时提醒,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时基本工资调整为115元,在给付假日(出勤)工资的同时,也应注意符合基本工资之规定。

劳委会进一步说,近年来产业结构变迁,部分事业单位或因行业特性,需员工于休假日出勤,如劳工同意配合于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这几个国定假日出勤,工资应加倍发给,亦即除原本约定照给工资外,需再加发一日工资。劳工于休假日出勤后,如依其意愿并经雇主同意换取补休,也属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规定员工仅得申请「补休」。

劳委会呼吁,春节期间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绝不容许有违规脱法的情事。雇主如违法,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经查证属实者,除可处罚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罚锾外,雇主仍应补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