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貪512萬今免關…法官舉高虹安為例解釋

南投县议员吴瑞芳涉诈领助理费512万余元,一审认定吴涉犯贪污罪,但审酌吴缴回犯罪所得,且争取多项地方建设,予以减刑,判刑4年6月,二审则刑度略减,改判3年10月、褫夺公权4年,最高法院今年初发回后,更一审今宣判,合议庭指出,此案与高虹安、颜宽恒案诈领助理费不同的是,吴在前审时已缴回犯罪所得、侦查中自白,加上吴已中风需要24小时有专人照顾,适用2次减刑条件后,改判2年徒刑、缓刑5年、公益捐150万元,仍可上诉。

更一审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由审判长陈宏卿、陪席法官杨文广、受命法官杨陵萍组成的合议庭宣判。更一审指出,全案因最高法院认为,前审未审酌吴是否有在侦查中自白,仍有证据调查职责未尽、判决理由欠备的违误,今年初发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审。

更一审指出,此案经调阅当时侦查中的录音勘验后,确认吴在侦查中,已承认有「领出」3名助理的助理费,「拿去做公益」,此部分符合侦查中自白的减刑规定,再辅以吴在一审时已缴回犯罪所得、问政对地方有贡献,也符合刑法「情堪悯恕」的规定,减刑2次后,改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缓刑5年、公益捐150万元。

更一审解释,有关民代诈领助理费案,近期瞩目的案件是高虹安、颜宽恒在担任立委任内,诈领助理费,二人分别被判刑7年4月、7年10月,为何吴在此次更一审,可获轻判2年徒刑,获得缓刑宣告免关,因吴与高虹安、颜宽恒不同的是,吴在一审审理时,已缴回全部犯罪所得512万元,也在审理时坦认犯罪。

更一审也说,吴在一审时即符合「情堪悯恕」的减刑一次的条件,此次更一审勘验证据后,确认吴又符合贪污治罪条例「侦查中自白」的减刑条件,因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是7年以上之罪,分别减刑两次之后,变成是1年9月以上刑度,依吴担任三届议员作为认定犯行次数,分判1年11月、1年10月、1年9月徒刑,定应执行刑2年。

更一审指出,因吴在案件审理期间严重中风,目前需要24小时专人照顾,加上吴没有前科,审酌相关情状后,认为符合给予缓刑条件,宣告缓刑5年,吴的状况,与高、颜否认犯行、未缴回犯罪所得的状况不同。

吴瑞芳是从2010年起担任南投县议员,吴被检调查出,2010年至2020年间,没有实际聘用或足额聘用林女、罗男、刘男等3人担任助理,却向3人收取身分证件及邮局存折,向县议会申报聘用3人为助理,领取全额公费助理薪资。

南投县议会扣除薪扣除劳健保费余额,拨入林、罗、刘3人邮局帐户内,吴瑞芳提领后,除扣除给刘姓助理部分薪资外,其余供自己花用,总计诈取公费助理薪资512万735元。

南投县议员吴瑞芳涉嫌诈领助理费,更一审今宣判,改轻判吴2年徒刑、缓刑5年。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