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禁刊身分被指有阻揭弊 衛福部:揭弊非立法目的

立法委员林月琴(前排左三)、李坤城(前排右二)、林楚茵(前排左二)与靖娟儿童安全文教基金会,今为此举行公听会,会中学者及媒体代表认为,儿少权法69条不仅影响新闻自由、大众知情权,也让媒体揭弊的能力受阻。记者林琮恩/摄影

儿虐案、霸凌事件及名人争夺亲权时,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媒体及民众不得报导或揭示儿少姓名及足以辨识其身分的资讯,但日前新北市国中生持刀伤人案,因加害者为儿少,不得公布姓名,引发大众疑虑。

立法委员林月琴、李坤城、林楚茵与靖娟儿童安全文教基金会,今为此举行公听会,会中学者及媒体代表认为,儿少权法69条不仅影响新闻自由、大众知情权,也让媒体揭弊的能力受阻;卫福部保护司则认为,儿少权法立法目的是保护儿少,并非揭弊,且该法并未禁止报导,媒体担心踩到红线、不敢报导,就认为儿少权法不对,有失公允。

经专家讨论,会中通过4项结论。一是以修法或行政指导方式,针对儿少权法儿虐相关揭弊型报导,制定范例、例外条款,以期符合公共利益、示警与兼顾潜在受害者知情权;二是要求媒体订定自律公约,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同意,借此保留揭弊型报导空间;三为参考国外案例,针对报导内容适度开放;四是针对家外(托婴中心、幼儿园等)设置相关条款,放宽报导限制。

政治大学新闻系助理教授韩艺兴说,媒体应发挥守望功能及资讯揭露,若媒体噤声,加害者与受害者间资讯不对等,会让加害者更容易为恶,而对受害者而言,等待司法救济或循机构内管道寻求救济往往缓不济急,建议在配合自律机制的情形下,参考「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给予媒体揭弊型报导更多例外规定。

与会多名媒体代表提到,现在自媒体发达,许多社会案件即使涉案当事人是儿少,其姓名及身份也会在社群媒体流窜,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机构已很自律,在报导时加上马赛克或避免拍摄足以辨识儿少身分的资讯。

卫福部保护司指出,儿少权法立法精神是保护儿少,这是儿少保护从业人员职志、毋庸置疑,以自媒体在社群公开儿少身分为由,要求媒体也要跟进,根本是「前面的人红灯右转、我也要」的思考,并不合理,政府若因自媒体违法不易取缔而被迫修法放宽法律,也非各界乐见。

靖娟儿童文教基金会执行长许雅荏建议,媒体在69条规范下,可透过公协会发动自律审议后才报导,并且制定标准与准则,遇到情节严重则需要制定例外的条例,避免媒体无法做到示警的功能,让更多的受害者出现。

台湾新闻记者协会长吴柏轩建议,相关条例可参考个资法中具有正当理由不罚的条例来讨论,并且建立儿少新闻有害评估的机制,也希望政府可以建立因被不当揭露资讯的弱势儿少提供相关法律协助或补助,若要求事前由委员会审查,有违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