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未達「公然」程度!對國道龜速車怒比中指被告被判無罪
国道六号双冬段上方天桥常有警方稽查违规,有民众因此被拍下龟速照。图/ 本报资料照
南投县郭姓男子驾驶小货车开车行经国道6号隧道,认为前方小货车行驶内侧车道速度太慢,按喇叭后依然不加速,他出隧道后超车时,并对小货车王姓男子比中指,王男控告公然侮辱。南投地院审理,认为郭男比中指仅2秒,车窗也没摇下,仅王男看到,未达「公然」程度,判决无罪。
判决书指出,郭姓男子前年12月驾驶小货车经国道6号西行埔里隧道,发现前方小货车行驶内侧车道但速度太慢,他按喇叭提醒,但前方小货车不为所动。
郭男相当不满,出了隧道后立刻超车前方货车,超车瞬间并对小货车驾驶王男和乘客以左手比中指。王男相当不满,以行车纪录器拍摄郭男比中指画面报案,控告郭男公然侮辱。
南投地院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公然的要件是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见共闻,郭姓男子确实有对王男比中指,但比中指属手势动作,与说话声音可传播较远不同,须近距离亲见,且从王男行车纪录器画面,王男驾驶车辆全程均未摇下车窗,而王男也在车内,郭男擡手后到2秒内即将手放下,旁人不一定能看见郭男比中指,因此无法构成公然。
另外,就算有其他人看到郭比中指,也无法知道王男的真实身分,无法对告诉人的身分产生连结,告诉人在社会上人格之评价并无产生减损的危险,因此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