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升等3次未过怒告 台大「怠于执行公权力」判国赔10万

副教授升等3次未过怒告 ,台大「怠于执行公权力」判国赔10万。(中时资料库)

台大林姓副教授从110年3月提出升等案,直到今年6月,历经两年多来申请三次遭系评会否决,但林姓教授第一次向教育部提诉愿,判定台大违法,未料台大第二次、第三次评鉴拖延太久仍升等不过。林师认为台大未积极行使公权力,向法院提起国赔。法院认定台大怠于执行职务,损害林师工作权及导致精神受损判赔10万元。

根据判决,林姓副教授自106年2月任教至今。于110年3月5日提出110学年度申请升等教授案,遭系教评会决议不通过。林姓副教授不服提起诉愿,经教育部认定认定台大第1次处分违法予以撤销。

但台大在当年7月仍未不通过升等案,林姓副教授再度诉愿,校方到今年6月8月第3次审议,又未获通过。林姓副教授认为台大怠于依法执行教师法、大学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法规命令所授权执行之职务,反复延宕,侵害原告依法受保障之教师权利,导致原告之升等申请案至今仍悬而未决,严重侵害原告之教师升等权益及工作权,让她精神痛苦因提提告求偿55万。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林姓副教授于110年3月5日提出110学年度申请升等教授案,于2年多间历经多次审议、诉愿程序,升等教授案迄今未确定,且第1次处分经诉愿机关撤销后,台大重为第2次处分、第3次处分过程怠于执行职务,严重损害林姓副教授工作权,精神上受有相当之痛苦,判决台大应该赔偿精神慰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