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请假回老家奔丧 公司冷血以「旷工超过3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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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男因回家奔丧遭到开除。(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大陆上海一名陆姓男子因为父亲过世,所以向主管请假回家奔丧,没想到送完父亲最后一程后,公司却以公司考勤规定,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为由,将陆男给辞退。双方一状告上法院,最后陆男获赔约7.5万人民币(约台币32万元)。
综合陆媒报导,陆男在2020年1月6日以照顾生病父亲为由,向主管提交1月6日至1月13日的假单后,就回到老家,结果1月7日陆男因为公司未准假而启程返回,不料路途中父亲突然发出噩耗离开人世,于是陆男又再次回家处理父亲接下来的丧礼。
陆男处理完丧事后,在1月14日回到上海,并于15日继续开始上班。其公司在1月31日向陆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写道,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回到工作岗位,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3天以上(含3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自2020年3月27日起,陆男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元人民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定,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综合上述原因考量,陆男并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陆男违法解除劳动合约赔偿金75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