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倾倒废弃物做「堆肥」不适用废清法第46条 民众很错愕
吴姓男子长年在母亲名下农地倾倒废弃物辩称做「堆肥」,检方不起诉处分,当地百众很错愕。(罗浚滨摄)
乱倒弃废物,检方竟然不起诉?竹北市麻园里吴姓男子长年在母亲名下农地倾倒废弃物做「堆肥」,去年4月被警方以现行犯逮捕,依违反废清法第46条送办,新竹地检署侦查后以不起诉处分,主要是认吴男不是专门处理废弃物之人,不适用该条款。
丰田派出所员警去年4月28日据报,会同环保局人员到现场稽查,发现吴男非法弃置大量果菜残渣、塑胶袋、纸箱及保特瓶等废弃物,依违反废清法第46条第4款「未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而从事废弃物清除罪」移送地检署,依法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吴男在检方侦查时辩称,他是载运竹仁国小附近菜市场的废弃物,在母亲所有的农地堆置要作「堆肥」使用。
检方侦查认为,吴男载运菜市场废弃物至家人土地堆置,虽违反废清法相关法规,却未符合废清法第46条第4款非法弃置行政刑罚的构成要件,去年10月10日以不起诉处分,让地方民众感到很错愕。
检方根据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545号」判决意旨对废清法第46条第4款之罪,认如果处理自己土地或建筑物内、一般家庭或机关、学校自行弃置自家产生废弃物等妨害环境卫生行为,尚难认系从事清理、处理废弃物业务,可依废清法第27条相关规定处罚,并非46条第4款规范的范围,
简单说,检方认定吴男不是从事清除、处理废弃物业务之人,在家人土地上堆置一般废弃物做「堆肥」,并不适用废清法第46条第4 款,应该由环保局依同法27条,处1200元到6000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