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色」影师无罪?偷拍有理?
▲偷拍有没有罪?除非被拍的是身体隐私部位,否则都不能用刑法妨害秘密罪处罚。但是被偷拍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赔偿。(图/视觉中国CFP)
这个星期除了劳工抗争的新闻出现在各大新闻版面外,另外有关各式的「色影师」的新闻亦充斥各大媒体版面。我们今天先不谈拍人的与被拍的人的道德问题,或是现代人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一定要玩这么「重咸」,而来谈谈这些「色影师」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
要谈刑事责任,首先就要知道刑法的规定。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所以拍摄他人身体部位会不会成立犯罪,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就刑法妨害秘密罪而言,如果要成立的话,一定要是法条所指的身体「隐私」部位。
虽然法条所称「身体隐私部位」的用语很简单,但是在法院实务上的判断也有一定的标准所在。因此,如新闻报导,工程师偷拍女子的大腿,其行为虽有可议之处,但在司法实务上,因为「大腿」不被认定属于身体「隐私」部位,所以不管丝袜美腿是否足以引起特定人的性欲,拍摄者不管是偷偷的来,或是光明正大的来,都不能用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处罚。但是被偷拍的女子,如果认为被偷拍大腿受有精神上的损害,还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偷拍的人赔偿。
而如果是偷拍女子的裙底风光,毫无疑问是属于身体的隐私部位,偷拍将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 。
再来,妨害秘密罪是处罚「偷拍」的行为,除了上面谈到的隐私部位外,「偷拍」,顾名思义就是偷偷的来,所以关于拍摄几个大学生的群体性行为的那位「色」影师,因为不是偷偷的来,就不会成立妨害秘密罪。
奉劝各位年轻人,千万不要一时「性」起,或是「见钱脚开」,玩这么大,经过你同意的拍摄,不管尺度有多大,除非拍摄者有其他恶意的行为,如恐吓或故意散布的行为,不然最后你可能无法有任何的权利主张,而这些照片一旦被「不小心」流出去的话,也将永世流传。(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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