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裁處大富、凱擘1億元罰鍰 學者:檢討濫用行政處分附款
公平会以未履行两大负担为由,裁处大富媒体及凯擘共1亿元罚锾案,引发业界及学者讨论。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公平会以未履行两大负担为由,裁处大富媒体及凯擘共1亿元罚锾案,引发业界及学者讨论。
学者呼吁,应检讨过度滥用「附款」的状况,避免僵化执行过时的附款,正视当前本土媒体产业生存困难的事实。
过往我国行政机关核可传播产业结合案惯用「附加条件或负担」、「附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台湾行政法学会日前举办「行政处分之附款─附款的滥用与限制」研讨会,邀请17位国内外学者探讨行政处分附款制度在行政权行使面,行政机关是否有检讨余地。
学者呼吁检讨过度滥用附款的问题 图/经济日报提供
辅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家旸表示,公平会对大富、凯擘之裁罚处分,以公平交易法既存的法律禁止规定,如联合行为作为负担内容,并迳以违反负担为由作成本次裁罚处分,而非依据公平法进行实质调查、涵摄法定要件,属违法适用法令,且当时合并案附款中对经济公益性要求已经超出公平会职掌。
林家旸指出,我国公平法参考德国限制竞争防制法(GWB)订定,但德国规定,条件及负担的附加有期限,我国却未参采。
清华大学助理教授黄仁俊指出,竞争法主管机关的监督应有时间限制,德国行政法院实务判决,持续性的监督期限为十年,违反「禁止持续性之监督原则」,可得撤销。
公平会2010年许可合并到2024年予以裁罚,时隔14年,黄仁俊认为,公平会已抵触禁止持续性的监督原则,有意永久以附款介入市场竞争、干预市场结构,罚金更抵触责罚相当比例原则,有裁量怠惰之嫌。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玲静指出,德国行政机关对附款内容如果不具有事务管辖权限,附款就是违法,台湾对于附款的滥用是重要观点。
日本追手门学院大学准教授安田理恵说,日本1967年判决经典案例,法院提出以比例原则为附款的界限,附款若不是在合理,且必要最小限度内,即违反比例原则,超越附款得附加的容许界限。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城说,当前行政机关过度使用附款已经到了附款太肥胖,掏空主要行政处分的地步。
辅大法学院长吴志光说,行政处分添加附款不得违背该处分之目的,以NCC为例,常运用附款要求业者落实「党政军条款」,但不明确的立法政策或公共政策,欠缺期待可能性,因而频遭行政法院撤销行政处分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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