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恒丰银行中枪的20亿诈骗案二审 3人被判无期
(原标题:让工行、恒丰银行中枪的20亿电票诈骗案二审:3人被判无期)
四年前曾轰动一时,让工商银行、恒丰银行等“中枪”的20亿元电子票据诈骗案迎来终审判决。
2018年12月19日,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艳、逯国强、张珏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黄浦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周灏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查扣、冻结在案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查封、冻结的股权、房产等拍卖、变卖后发还被害单位;责令各名被告人退赔其余不足部分发还被害单位。
在这场案件中,犯罪者借用了焦作中旅银行办公室,假扮焦作中旅银行的领导,以此骗过工行的核查人员,成功在工行廊坊分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之后,他们利用该同业账户违法办理签发电票业务达20亿元。
骗取转贴现资金20亿元
这场荒唐的“偷天换日”具体是如何发生的?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初,崔艳、逯国强、张珏出于赚取高额中介费或为他人融资等目的,预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由焦作中旅银行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同年4月,胡博因中储公司急需资金,有开具承兑汇票融资的需求,遂通过资金中介联系上张珏。之后,崔艳、张珏等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并由逯国强冒充焦作中旅银行领导与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联系对接;同年6月21日,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同意将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同时,因焦作中旅银行系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张珏又通过胡博联系工行廊坊支行办理同业结算账户。
办理同业结算账户过程中,崔艳、张珏、胡博、涉案人马某某等人向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同年7月14日,工行廊坊支行安排员工至焦作中旅银行总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在逯国强事先借用的该行办公室内,由涉案人李某某冒充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逯国强、马某某等人分别冒充焦作中旅银行其他领导与员工,骗过工行廊坊支行的上门核查,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同年7月,崔艳、逯国强、张珏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正式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完成系统测试后,张珏遂通过周灏寻求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同期,黄浦腾因公司资金紧张试图通过周灏融资。后黄浦腾经周灏与张珏反复沟通,双方确认黄浦腾参与融资人民币15亿元以及贴现资金的分配比例,即黄浦腾使用六成资金,崔艳、张珏等人将四成资金分款给河南三家企业使用。
同年7月25日,黄腾安排公司员工带上自己实际控制的9家公司的网银、密钥等,与周灏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具电子汇票。7月25日至28日,崔艳、张珏、胡博、周灏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内,通过黄浦腾、胡博各自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一共开具了40份共计金额20亿元的电子汇票。
期间,崔艳、张珏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分别联系恒丰银行上海分行及邢台银行进行转贴现,并联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作为过桥行。以此骗得的19.31亿元转贴现资金,转至黄浦腾、胡博实际控制账户14.48亿余元、4.82亿余元。再按照事先约定,转至不同个人与公司。其中,崔艳获得的实际可支配资金最多,共计3.28亿余元,用于向张珏、逯国强支付佣金,拆借给杨某某,以及转至其他个人或单位账户等。
二审维持原判
据法治日报报道,恒丰银行上海分行票据部主管许剑获悉这笔业务,在买断之后,许剑向承兑行焦作中旅银行核实,却得到反馈:该行并无电票系统,更无法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因此,2016年8月9日,许剑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上海公安当日即立案调查。
案发后,崔艳、逯国强、张珏、胡博、黄浦腾、周灏先后被抓获到案;查封、冻结、扣押了相关银行账户、现金、房产、股权、土地等财物。审理过程中,崔艳向法院退缴100万元。
原判认为,崔艳、逯国强、张珏以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胡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黄浦腾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周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财物,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崔艳、逯国强、张珏、胡博诈骗金额为19.31亿余元,黄浦腾、周灏参与诈骗金额为14.48亿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崔艳、逯国强、张珏、胡博、黄浦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认为自身属于从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请求从轻处罚。
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六名上诉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骗取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并且崔艳、逯国强、张珏、胡博、黄浦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周灏仅起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原判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并无不当。
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据法治日报报道,该案加速了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市场(票交所)的落地。2016年12月,票交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次年,央行电票系统全部移交上海票交所,对接入银行账户实行会员制,严把“入口关”,并要求所有银行交易金额通过总行结算,避免分行账户被盗用的情况。